论国家促进“积极权利”实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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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谭堾垿

作者:

谭堾垿

摘要:

“消极权利”通过国家的不作为即可保障,而“积极权利”的实现则以国家的积极作为为前提。中西历史实践均表明,传统社会中业已存在国家保障社会成员福祉的制度设计,但其本质是自上而下的恩惠,尚未触及促进个体发展能力、保障人之尊严实现等深层次的“积极权利”配置。在义务理论框架下,国家作为促进“积极权利”实现的首要义务主体,其正当性可从政治哲学中的国家意义、保护人民权利是国家的根本义务、现代国家保护“积极权利”的必需义务三个层面加以证成。国家促进“积极权利”实现的义务存在两种基本方式:法律提供基础性保障,划定权利保护的底线;政策进行补充性促进,填补法律难以涉足的实践缺口。二者各有优势与局限,需要形成法律救济与政策促进的二元协同方式。中国在促进“积极权利”实现理论与实践方面积累了独特经验,形成了贯通国家促进“积极权利”实现义务的基本逻辑与可行路径。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9-20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6-10-12

引用参考:

谭堾垿. 论国家促进“积极权利”实现的义务[J]. 法学,2026(09):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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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国家促进“积极权利”实现的义务
  • dc.contributor.author
  • 谭堾垿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 dc.publisher
  • 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9
  • dc.identifier.page
  • 17-31
  • dc.date.issued
  • 2026-09-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权利谱系;积极权利;国家义务;法律救济;政策促进;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消极权利”通过国家的不作为即可保障,而“积极权利”的实现则以国家的积极作为为前提。中西历史实践均表明,传统社会中业已存在国家保障社会成员福祉的制度设计,但其本质是自上而下的恩惠,尚未触及促进个体发展能力、保障人之尊严实现等深层次的“积极权利”配置。在义务理论框架下,国家作为促进“积极权利”实现的首要义务主体,其正当性可从政治哲学中的国家意义、保护人民权利是国家的根本义务、现代国家保护“积极权利”的必需义务三个层面加以证成。国家促进“积极权利”实现的义务存在两种基本方式:法律提供基础性保障,划定权利保护的底线;政策进行补充性促进,填补法律难以涉足的实践缺口。二者各有优势与局限,需要形成法律救济与政策促进的二元协同方式。中国在促进“积极权利”实现理论与实践方面积累了独特经验,形成了贯通国家促进“积极权利”实现义务的基本逻辑与可行路径。
  • dc.identifier.CN
  • 31-1050/D
  • dc.identifier.issn
  • 1000-4238
  • dc.identifier.if
  • 4.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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