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功能主义视角下有追索权隐蔽保理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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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雪飞 ; 张定鸿

摘要:

有追索权隐蔽保理以“暂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典型特征,由此引发其法律性质与担保效力的解释难题。从制度结构与比较法经验来看,通知与否并不影响隐蔽保理合同的成立及其法律属性,“不通知”仅属于当事人对交易方式的选择。在有追索权结构下,应收账款债权让与在实质上发挥着担保功能,其担保效力随登记与否呈现不同层级:未登记时,保理人仅取得债权意义上的应收账款收取权;完成登记后,该收取权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在隐蔽保理中的信息弱势地位,应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已履行时,其基于通知或基础交易合同形成的合理信赖应受保护;未履行时,其不负有辨识真正收取权人的义务,有权中止履行或提存,以规避多重通知引发的履行风险。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6-15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26-09-18

引用参考

范雪飞; 张定鸿. 论功能主义视角下有追索权隐蔽保理的法律构造[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6(03):11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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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功能主义视角下有追索权隐蔽保理的法律构造
  • dc.contributor.author
  • 范雪飞; 张定鸿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page
  • 116-132
  • dc.date.issued
  • 2026-06-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有追索权隐蔽保理;功能主义担保;通知;登记;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有追索权隐蔽保理以“暂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典型特征,由此引发其法律性质与担保效力的解释难题。从制度结构与比较法经验来看,通知与否并不影响隐蔽保理合同的成立及其法律属性,“不通知”仅属于当事人对交易方式的选择。在有追索权结构下,应收账款债权让与在实质上发挥着担保功能,其担保效力随登记与否呈现不同层级:未登记时,保理人仅取得债权意义上的应收账款收取权;完成登记后,该收取权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在隐蔽保理中的信息弱势地位,应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已履行时,其基于通知或基础交易合同形成的合理信赖应受保护;未履行时,其不负有辨识真正收取权人的义务,有权中止履行或提存,以规避多重通知引发的履行风险。
  • dc.identifier.CN
  • 50-1024/C
  • dc.identifier.issn
  • 1008-4355
  • dc.identifier.if
  •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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