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民刑共治的法典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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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何江

作者:

何江

摘要:

针对民刑交叉案件,我国实体法层面确立了民事权益优先规则,程序处理上却形成了刑事优先惯例。实体与程序的错位致使生态环境损害的民刑责任在实践中呈现出“责任追究机制上的刑事化”与“责任履行方式上的民事化”。“民刑融通”是法律责任体系在经历了从“诸法合体”到“法律分野”的演进之后,所孕育出的一种逆向但并非原路折返的新发展。立足于法律体系的融贯性要求,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应当从“民刑并用”向“民刑共治”转换。通过对《生态环境法典》实体规则中的过罚相当、民刑责任限缩条款,以及程序规则中的程序整合、诉权平等和举证责任顺置条款的体系解释,推动生态环境损害的民刑共治。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6-15

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日期

2026-09-18

引用参考

何江. 生态环境损害民刑共治的法典阐释[J]. 法治现代化研究,2026(03):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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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生态环境损害民刑共治的法典阐释
  • dc.contributor.author
  • 何江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法治现代化研究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page
  • 76-89
  • dc.date.issued
  • 2026-06-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民刑共治;生态环境损害;实体统筹;程序协调;生态环境法典;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针对民刑交叉案件,我国实体法层面确立了民事权益优先规则,程序处理上却形成了刑事优先惯例。实体与程序的错位致使生态环境损害的民刑责任在实践中呈现出“责任追究机制上的刑事化”与“责任履行方式上的民事化”。“民刑融通”是法律责任体系在经历了从“诸法合体”到“法律分野”的演进之后,所孕育出的一种逆向但并非原路折返的新发展。立足于法律体系的融贯性要求,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应当从“民刑并用”向“民刑共治”转换。通过对《生态环境法典》实体规则中的过罚相当、民刑责任限缩条款,以及程序规则中的程序整合、诉权平等和举证责任顺置条款的体系解释,推动生态环境损害的民刑共治。
  • dc.identifier.CN
  • 32-1869/D
  • dc.identifier.issn
  • 2096-3785
  • dc.identifier.if
  •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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