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协同视角下企业数据出资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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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胡元聪

作者:

胡元聪 ; 魏于凯

摘要:

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推动发展方式由“物本优先”向“物人协同”转变,是新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十五五”时期乃至更长阶段的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企业数据出资具有物本投资与人本投资的二元属性,是“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在公司资本制度层面的重要实践,有助于推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更好相适应,在促进数据价值创造的基础上实现更为公平的数字财富分配。企业数据出资作为创新的投资活动与数据流通范式,需要体系化的制度框架为其提供保障,目前还面临诸多困境:在数据选取规则方面,出资数据的选取范围与选取标准模糊不清,出资数据的质量状况难以保障,且存在损害个人信息权益或公共利益的风险;在评估作价规则方面,股东间自主作价方式面临合理性质疑,第三方评估方式存在机构评估能力缺失、资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且数据采集、清洗、标注等环节的人力成本难以核算,数据要素在提升劳动者数字素养等方面的人力资本增值收益易被忽视;在股东出资规则方面,出资数据的交付方式、权属转移登记等出资履行问题亟须明确,数据出资违约情形下股东出资相关责任体系尚待完善。对此,应当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相协同的基本路径,一是明确界定出资数据的选取范围,兼顾个人信息权益保障与数据经济价值释放;确立出资数据的质量标准与业务关联属性,确保数据出资的有效性与公司资本充实,在此基础上健全数据选取规则。二是明确公司股东的评估主体资格、规范专业机构的评估资质管理,形成公司股东与专业机构协作的数据评估作价机制;结合数据特质调整传统方法的计算参数或考量依据,将投资于物的有形投入与投资于人的无形贡献纳入统一核算框架,优化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数据评估作价方法的适用,在此基础上完善评估作价规则。三是明确出资数据的交付可采用移交存储载体、执行数据迁移、共享API数据接口等方式,并依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同时,优化股东出资相关责任体系,规范股东出资违约责任、发起人连带补足责任、董事催缴出资责任的适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完善股东出资规则,从而搭建起企业数据出资制度的整体规则架构,持续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潜能,为实现基于数字经济的共同富裕作出贡献。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6-17

学科:

经济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6-09-16

引用参考

胡元聪; 魏于凯. 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协同视角下企业数据出资制度的构建[J]. 云南社会科学,2026(04):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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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协同视角下企业数据出资制度的构建
  • dc.contributor.author
  • 胡元聪; 魏于凯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dc.publisher
  • 云南社会科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page
  • 60-72
  • dc.date.issued
  • 2026-06-17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企业数据出资;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评估作价;数据登记;出资责任;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推动发展方式由“物本优先”向“物人协同”转变,是新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十五五”时期乃至更长阶段的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企业数据出资具有物本投资与人本投资的二元属性,是“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在公司资本制度层面的重要实践,有助于推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更好相适应,在促进数据价值创造的基础上实现更为公平的数字财富分配。企业数据出资作为创新的投资活动与数据流通范式,需要体系化的制度框架为其提供保障,目前还面临诸多困境:在数据选取规则方面,出资数据的选取范围与选取标准模糊不清,出资数据的质量状况难以保障,且存在损害个人信息权益或公共利益的风险;在评估作价规则方面,股东间自主作价方式面临合理性质疑,第三方评估方式存在机构评估能力缺失、资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且数据采集、清洗、标注等环节的人力成本难以核算,数据要素在提升劳动者数字素养等方面的人力资本增值收益易被忽视;在股东出资规则方面,出资数据的交付方式、权属转移登记等出资履行问题亟须明确,数据出资违约情形下股东出资相关责任体系尚待完善。对此,应当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相协同的基本路径,一是明确界定出资数据的选取范围,兼顾个人信息权益保障与数据经济价值释放;确立出资数据的质量标准与业务关联属性,确保数据出资的有效性与公司资本充实,在此基础上健全数据选取规则。二是明确公司股东的评估主体资格、规范专业机构的评估资质管理,形成公司股东与专业机构协作的数据评估作价机制;结合数据特质调整传统方法的计算参数或考量依据,将投资于物的有形投入与投资于人的无形贡献纳入统一核算框架,优化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数据评估作价方法的适用,在此基础上完善评估作价规则。三是明确出资数据的交付可采用移交存储载体、执行数据迁移、共享API数据接口等方式,并依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同时,优化股东出资相关责任体系,规范股东出资违约责任、发起人连带补足责任、董事催缴出资责任的适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完善股东出资规则,从而搭建起企业数据出资制度的整体规则架构,持续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潜能,为实现基于数字经济的共同富裕作出贡献。
  • dc.identifier.CN
  • 53-1001/C
  • dc.identifier.issn
  • 1000-8691
  • dc.identifier.if
  • 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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