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幻觉”侵权的司法规制现状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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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覃子轩

摘要:

“AI幻觉”系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虚假信息,可能侵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技术和行业发展必须认真对待的风险。但因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算法过程不可见、输出结果自主性高等特点,侵权责任认定面临一系列难题。杭州法院近期审理的两件民事案件,通过不正当竞争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两种路径,在“AI幻觉”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分型、侵权客体的扩张、注意义务的内容等方面作出有益探索,厘清了有关理论争议。对“AI幻觉”侵权责任认定,应当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主体性质,并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种类型。为避免出现“责任鸿沟”,可按照最有效控制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并按照功能服务的不同,合理设置相关主体的前端防范义务和后端防止义务。在民事诉讼中,还可从证据获取和举证责任缓解等方面完善规则,解决原被告举证能力悬殊问题,以利于案件事实查明。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6-28

学科:

人工智能法学

提交日期

2026-09-09

引用参考

覃子轩. “AI幻觉”侵权的司法规制现状及展望[J]. 数字法治,2026(03):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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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AI幻觉”侵权的司法规制现状及展望
  • dc.contributor.author
  • 覃子轩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dc.publisher
  • 数字法治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page
  • 42-57
  • dc.date.issued
  • 2026-06-28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AI幻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使用者;;侵权责任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AI幻觉”系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虚假信息,可能侵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技术和行业发展必须认真对待的风险。但因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算法过程不可见、输出结果自主性高等特点,侵权责任认定面临一系列难题。杭州法院近期审理的两件民事案件,通过不正当竞争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两种路径,在“AI幻觉”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分型、侵权客体的扩张、注意义务的内容等方面作出有益探索,厘清了有关理论争议。对“AI幻觉”侵权责任认定,应当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主体性质,并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种类型。为避免出现“责任鸿沟”,可按照最有效控制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并按照功能服务的不同,合理设置相关主体的前端防范义务和后端防止义务。在民事诉讼中,还可从证据获取和举证责任缓解等方面完善规则,解决原被告举证能力悬殊问题,以利于案件事实查明。
  • dc.identifier.issn
  • 2097-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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