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创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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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院系:

国际法学院

作者:

何林生 ; 任丹丽 ; 周宇涵

摘要:

一、地理标志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将地理标志纳入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框架,需要论证其承载的利益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从权利客体的公益属性来看,地理标志所承载的地域文化传承、消费者信赖利益及公平竞争秩序,具有典型的公共性。从权利主体的公益属性来看,地理标志的商标权人多为行业协会(如南京云锦的商标权人是南京云锦行业协会、舟山带鱼的商标权人是舟山水产协会),行业协会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进行维权,其性质超越传统私权保护的范畴。从损害后果的复合性来看,《商标法》第57条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人的私益,以“来源混淆”作为主要的损害评价维度,损害结构相对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为损害后果,叠加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三重损害,这种损害结构在地理标志保护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7-05

学科:

诉讼法学

提交日期

2026-09-09

引用参考

何林生; 任丹丽; 周宇涵. 地理标志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创新探索[J]. 中国检察官,2026(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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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地理标志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创新探索
  • dc.contributor.author
  • 何林生; 任丹丽; 周宇涵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东南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中国检察官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13
  • dc.identifier.page
  • 56
  • dc.date.issued
  • 2026-07-0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地理标志保护;公益诉讼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一、地理标志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将地理标志纳入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框架,需要论证其承载的利益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从权利客体的公益属性来看,地理标志所承载的地域文化传承、消费者信赖利益及公平竞争秩序,具有典型的公共性。从权利主体的公益属性来看,地理标志的商标权人多为行业协会(如南京云锦的商标权人是南京云锦行业协会、舟山带鱼的商标权人是舟山水产协会),行业协会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进行维权,其性质超越传统私权保护的范畴。从损害后果的复合性来看,《商标法》第57条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人的私益,以“来源混淆”作为主要的损害评价维度,损害结构相对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为损害后果,叠加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三重损害,这种损害结构在地理标志保护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
  • dc.identifier.issn
  • 2097-2814
  • dc.identifier.if
  • 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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