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差序格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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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孙山

作者:

孙山

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正从根本上改变着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的社会角色,避风港规则的有效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而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引入又因成本问题进展缓慢。过滤义务的引入应以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为基准,以兼顾二者利益、实现共赢为目标。由此,立法者应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密切度以及作品传播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将过滤义务类型化为事先或事后免费提供可比对作品的主动过滤义务、事后单纯提供合格通知的被动过滤义务和特定情形下的特别过滤义务,建构“差序格局”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体系,以立法方式推进双方之间的合作。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7-10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6-09-09

引用参考

孙山. 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差序格局”配置[J]. 当代法学,2026(04):17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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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差序格局”配置
  • dc.contributor.author
  • 孙山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当代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volume
  • 40
  • dc.identifier.page
  • 178-192
  • dc.date.issued
  • 2026-07-1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规则;;注意义务;;过滤义务;;差序格局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正从根本上改变着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的社会角色,避风港规则的有效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而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引入又因成本问题进展缓慢。过滤义务的引入应以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为基准,以兼顾二者利益、实现共赢为目标。由此,立法者应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密切度以及作品传播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将过滤义务类型化为事先或事后免费提供可比对作品的主动过滤义务、事后单纯提供合格通知的被动过滤义务和特定情形下的特别过滤义务,建构“差序格局”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体系,以立法方式推进双方之间的合作。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典化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单独立法研究”(23BFX184)的阶段性成果
  • dc.identifier.CN
  • 22-1051/D
  • dc.identifier.issn
  • 1003-4781
  • dc.identifier.if
  • 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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