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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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覃子轩

摘要:

我国构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核心之一是登记法律效力的设定,从民事诉讼证据法理论定位登记凭证的证据效力更有利于登记制度有效运行。从这一视角看,登记客体决定证明对象,实质审查程序和登记机构的运行管理模式能够确保登记具备较高的公信力,故登记凭证可被赋予“准公文书”的证据地位。参照公文书的推定效力,登记凭证的证明力构建为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两层。法院在审查登记凭证时,对形式真实的审查可向登记机构核实,对实质真实的审查采取法律推定方法,相反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达到“足以推翻”的证明程度。为保障登记凭证发挥证据效力,考虑增设针对登记凭证的“书证提出命令”,并根据登记凭证真伪争议的不同情形构造解决程序,同时应当细化实质审查标准。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7-15

学科:

诉讼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6-09-09

引用参考

覃子轩.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证据效力[J]. 法学杂志,2026(04):18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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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证据效力
  • dc.contributor.author
  • 覃子轩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法学杂志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volume
  • 47
  • dc.identifier.page
  • 188-204
  • dc.date.issued
  • 2026-07-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数据产权登记;;登记凭证;;民事诉讼证据;;公文书;;证明力;;推定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国构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核心之一是登记法律效力的设定,从民事诉讼证据法理论定位登记凭证的证据效力更有利于登记制度有效运行。从这一视角看,登记客体决定证明对象,实质审查程序和登记机构的运行管理模式能够确保登记具备较高的公信力,故登记凭证可被赋予“准公文书”的证据地位。参照公文书的推定效力,登记凭证的证明力构建为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两层。法院在审查登记凭证时,对形式真实的审查可向登记机构核实,对实质真实的审查采取法律推定方法,相反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达到“足以推翻”的证明程度。为保障登记凭证发挥证据效力,考虑增设针对登记凭证的“书证提出命令”,并根据登记凭证真伪争议的不同情形构造解决程序,同时应当细化实质审查标准。
  • dc.identifier.CN
  • 11-1648/D
  • dc.identifier.issn
  • 1001-618X
  • dc.identifier.if
  • 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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