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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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朱桓杉

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已逐渐成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工具,其司法能动性理念与“预防性”“恢复性”的环境治理需求高度契合。《生态环境法典》第1073条所确立的磋商前置、诉讼兜底的损害责任追究方式形成了环境公益诉前磋商程序的制度雏形。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处于“实践先行、制度滞后”的尴尬境地,表现为法律无细化规则、理论存争议、实践无共识三方面。该机制的正当依据应从诉权层面的处分权延伸、司法能动下非讼解纷机制的兴起、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公共利益需求三个层面证成。该机制具有多个细化且成功的实践案例可作为认识来源。在诉前磋商的程序建构上,一是从案件审级、适用条件和案件类型方面限定其适用范围;二是明确诉前磋商以检察院为主导,多方参与的主体模式;三是确立诉前磋商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四是保障诉前磋商的公众参与监督,防止公益诉讼主体滥用处分权。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7-15

学科:

诉讼法学

提交日期

2026-09-09

引用参考

朱桓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论[J].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03):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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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论
  • dc.contributor.author
  • 朱桓杉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volume
  • 22
  • dc.identifier.page
  • 50-59
  • dc.date.issued
  • 2026-07-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检察院主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已逐渐成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工具,其司法能动性理念与“预防性”“恢复性”的环境治理需求高度契合。《生态环境法典》第1073条所确立的磋商前置、诉讼兜底的损害责任追究方式形成了环境公益诉前磋商程序的制度雏形。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处于“实践先行、制度滞后”的尴尬境地,表现为法律无细化规则、理论存争议、实践无共识三方面。该机制的正当依据应从诉权层面的处分权延伸、司法能动下非讼解纷机制的兴起、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公共利益需求三个层面证成。该机制具有多个细化且成功的实践案例可作为认识来源。在诉前磋商的程序建构上,一是从案件审级、适用条件和案件类型方面限定其适用范围;二是明确诉前磋商以检察院为主导,多方参与的主体模式;三是确立诉前磋商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四是保障诉前磋商的公众参与监督,防止公益诉讼主体滥用处分权。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后期资助项目(23FFXB063)
  • dc.identifier.CN
  • 21-1518/C
  • dc.identifier.issn
  • 1672-9617
  • dc.identifier.if
  •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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