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生物剽窃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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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张永强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张永强 ; 彭荣鑫

摘要:

生物剽窃以非法获取、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及排除惠益分享为主要样态,可能引发生物遗传资源流失、失控利用和利益独占风险,进而危及生物安全。前置法在规制对象、行为环节和责任强度上存在不足,既有罪名亦难以充分评价其复合不法。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以风险预防为介入依据、以统筹发展和安全为边界,增设生物剽窃罪。该罪宜采取混合罪状,覆盖非法获取、提供、合作利用和严重规避惠益分享义务等行为,并配置自由刑、罚金刑、从业禁止、驱逐出境及单位犯罪责任,以完善生物安全刑法保护体系。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7-20

学科:

刑法学

收录: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6-09-08

引用参考

张永强; 彭荣鑫.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生物剽窃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J].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6(04):1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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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生物剽窃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张永强; 彭荣鑫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page
  • 102-110
  • dc.date.issued
  • 2026-07-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总体国家安全观;;生物剽窃;;生物遗传资源;;生物安全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生物剽窃以非法获取、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及排除惠益分享为主要样态,可能引发生物遗传资源流失、失控利用和利益独占风险,进而危及生物安全。前置法在规制对象、行为环节和责任强度上存在不足,既有罪名亦难以充分评价其复合不法。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以风险预防为介入依据、以统筹发展和安全为边界,增设生物剽窃罪。该罪宜采取混合罪状,覆盖非法获取、提供、合作利用和严重规避惠益分享义务等行为,并配置自由刑、罚金刑、从业禁止、驱逐出境及单位犯罪责任,以完善生物安全刑法保护体系。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生物安全的刑法预防性保护研究”(21CFX022)
  • dc.identifier.issn
  • 2096-9783
  • dc.identifier.if
  •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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