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修订背景下绝对优先原则在小微企业重整中的体系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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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李燕

作者:

李燕 ; 胡月

摘要:

企业重整价值的分配需明确各方主体权利实现的先后次序。基于对实体法或破产前利益格局的尊重,以及限制债务人的自利倾向,绝对优先原则确立的普通债权人优先于企业股东的受偿顺位,成为重整分配秩序得以维系和平衡的基础准则,并逐渐为大多数法域所遵循。然而,以利益衡量理论观之,该原则对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单向度追求,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形成零和博弈,严格遵循的结果往往意味着股东权益被完全排除或剥夺。绝对优先原则显然弱化了股东在企业治理、资源整合与持续经营中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在小微企业重整中恰恰可能成为重整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小微企业重整存续所依赖的核心价值并非资金而是人力,仅寻求第三方资本注入的重整方式难以实现企业营运价值的最大化;即便获得外部资金注入,绝对优先原则的适用将深刻影响股东参与重整的积极性,小微企业可能因失去核心竞争力而重整失败,进而偏离破产法拯救困境企业的初衷。故在小微企业重整情形下,应对绝对优先原则进行体系重塑,即目标层面突破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单一逻辑而服务于企业拯救这一更具根本性的制度利益,方法层面以股权保留的制度安排取代对股东权益的直接排除,从而强化股东参与激励。为此,我国2025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突破绝对优先原则的刚性要求,将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确立为小微企业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新范式,以提升小微企业纾困救治的有效性。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和新价值例外规则在挽救企业的制度利益上一致,均旨在为股东权益保留提供空间,以促进小微企业运营逻辑下的价值创造。但相较于新价值例外规则对股东新投入行为的限制和承诺的不确定性,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企业未来收入清偿债权的模式,更为符合最有助于促进企业拯救和最小化减损债权人利益的比例原则,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选择。为保障普通债权人的受偿预期,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明确债务人的清偿期限和可支配收入金额的计算标准,并通过实际收入波动的合理调整、重整计划执行的激励约束等配套保障,形成债权清偿与企业拯救的良性互动。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1-21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6-06-12

引用参考

李燕; 胡月. 破产法修订背景下绝对优先原则在小微企业重整中的体系重塑[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02):253-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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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破产法修订背景下绝对优先原则在小微企业重整中的体系重塑
  • dc.contributor.author
  • 李燕; 胡月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volume
  • 32
  • dc.identifier.page
  • 253-267
  • dc.date.issued
  • 2026-01-21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小微企业重整;;绝对优先原则;;股东权益保留;;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企业重整价值的分配需明确各方主体权利实现的先后次序。基于对实体法或破产前利益格局的尊重,以及限制债务人的自利倾向,绝对优先原则确立的普通债权人优先于企业股东的受偿顺位,成为重整分配秩序得以维系和平衡的基础准则,并逐渐为大多数法域所遵循。然而,以利益衡量理论观之,该原则对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单向度追求,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形成零和博弈,严格遵循的结果往往意味着股东权益被完全排除或剥夺。绝对优先原则显然弱化了股东在企业治理、资源整合与持续经营中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在小微企业重整中恰恰可能成为重整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小微企业重整存续所依赖的核心价值并非资金而是人力,仅寻求第三方资本注入的重整方式难以实现企业营运价值的最大化;即便获得外部资金注入,绝对优先原则的适用将深刻影响股东参与重整的积极性,小微企业可能因失去核心竞争力而重整失败,进而偏离破产法拯救困境企业的初衷。故在小微企业重整情形下,应对绝对优先原则进行体系重塑,即目标层面突破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单一逻辑而服务于企业拯救这一更具根本性的制度利益,方法层面以股权保留的制度安排取代对股东权益的直接排除,从而强化股东参与激励。为此,我国2025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突破绝对优先原则的刚性要求,将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确立为小微企业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新范式,以提升小微企业纾困救治的有效性。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和新价值例外规则在挽救企业的制度利益上一致,均旨在为股东权益保留提供空间,以促进小微企业运营逻辑下的价值创造。但相较于新价值例外规则对股东新投入行为的限制和承诺的不确定性,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企业未来收入清偿债权的模式,更为符合最有助于促进企业拯救和最小化减损债权人利益的比例原则,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选择。为保障普通债权人的受偿预期,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明确债务人的清偿期限和可支配收入金额的计算标准,并通过实际收入波动的合理调整、重整计划执行的激励约束等配套保障,形成债权清偿与企业拯救的良性互动。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研究”(24&ZD086)
  • dc.identifier.CN
  • 50-1023/C
  • dc.identifier.issn
  • 1008-5831
  • dc.identifier.if
  • 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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