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湄数字经济合作机制:发展需求、治理困境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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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陈喆

归属院系:

国际法学院

作者:

陈喆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建基于较为复杂的神经网络技术,通过对预训练数据及人类反馈数据的深度学习,在生成过程和终端外显上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类人属性与不可解释性。刑法视域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引发的风险可以细分为:在没有外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由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自身创造的内源性刑事风险,以及由外界因素所诱发的外源性刑事风险两个层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之内源性、外源性风险的刑法介入均需要审慎应对,应当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价值权衡中奠定刑法的价值取向。积极刑法观或者消极刑法观的绝对性偏执均有其局限性,而应秉持更为适宜的“适应性刑法观”,即在坚守刑法为保障法立场的基础上,反对贸然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诱发之刑事风险进行立法规制,避免因为过度扩大犯罪圈而遏制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红利,同时亦要不断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迭代变化,对传统刑法理论进行积极调整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导致的现实危害。在工具论与主体论的争鸣中,应明确纯粹工具论与纯粹主体论观念在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属性时的失准,现阶段既不应过于夸大其自主性程度,以独立性刑事责任主体视之,亦不能固步自封地按照传统观点将其作为被动工具对待。在“适应性刑法观”的正确引导下,面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时所呈现出的“乏力”状态,通过对互动参与之下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予以深入剖析,应当强调原因力理论在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重要地位,揭示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冲击下、刑法归责进程中原因力关系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借助进一步拓宽原因力的接受主体范围、将行为关联纳入原因力判断范畴、区分原因力的程度及种类三个着力点,通过数智时代下的刑法理论之革新塑造,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相关触刑风险主体之行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之运行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适应性的客观解释,奠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动态发展中的刑法规制之理论基础,妥善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刑法归责冲击。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3-26

学科:

国际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6-06-12

引用参考

陈喆. 澜湄数字经济合作机制:发展需求、治理困境与路径选择[J]. 学术论坛,2026(02):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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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澜湄数字经济合作机制:发展需求、治理困境与路径选择
  • dc.contributor.author
  • 陈喆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
  • dc.publisher
  • 学术论坛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volume
  • 49
  • dc.identifier.page
  • 81-96
  • dc.date.issued
  • 2026-03-26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澜湄合作机制;;数字经济合作;;周边命运共同体;;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建基于较为复杂的神经网络技术,通过对预训练数据及人类反馈数据的深度学习,在生成过程和终端外显上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类人属性与不可解释性。刑法视域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引发的风险可以细分为:在没有外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由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自身创造的内源性刑事风险,以及由外界因素所诱发的外源性刑事风险两个层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之内源性、外源性风险的刑法介入均需要审慎应对,应当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价值权衡中奠定刑法的价值取向。积极刑法观或者消极刑法观的绝对性偏执均有其局限性,而应秉持更为适宜的“适应性刑法观”,即在坚守刑法为保障法立场的基础上,反对贸然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诱发之刑事风险进行立法规制,避免因为过度扩大犯罪圈而遏制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红利,同时亦要不断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迭代变化,对传统刑法理论进行积极调整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导致的现实危害。在工具论与主体论的争鸣中,应明确纯粹工具论与纯粹主体论观念在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属性时的失准,现阶段既不应过于夸大其自主性程度,以独立性刑事责任主体视之,亦不能固步自封地按照传统观点将其作为被动工具对待。在“适应性刑法观”的正确引导下,面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时所呈现出的“乏力”状态,通过对互动参与之下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予以深入剖析,应当强调原因力理论在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重要地位,揭示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冲击下、刑法归责进程中原因力关系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借助进一步拓宽原因力的接受主体范围、将行为关联纳入原因力判断范畴、区分原因力的程度及种类三个着力点,通过数智时代下的刑法理论之革新塑造,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相关触刑风险主体之行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之运行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适应性的客观解释,奠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动态发展中的刑法规制之理论基础,妥善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刑法归责冲击。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跨境流动的治理路径研究”(KJQN20250031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的法治保障研究”(24SKJD015)
  • dc.identifier.CN
  • 45-1002/C
  • dc.identifier.issn
  • 1004-4434
  • dc.identifier.if
  • 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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