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法的制度体系及其立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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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徐以祥

作者:

徐以祥 ; 高愚

摘要: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其中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为气候法制度体系构建奠定了原则性、框架性基础,明确了减缓、适应气候变化及国际合作等核心制度方向。但因法典规定侧重引领性和原则性,完善气候法体系仍需相关单行法跟进,后法典时代如何构建科学的气候法制度体系并实现其立法表达,成为我国气候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气候法制度体系的建构具有必然性,源于气候问题的复杂性、气候法目标的多重性及治理路径的多元性。其制度体系由气候变化减缓、适应、支撑保障、国际协同四大子制度构成。制度构建需兼顾减缓和适应两大核心,立法上应建立“1+2+N”体系,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总纲提供原则指引,以气候变化减缓法、适应法为核心明确具体制度,以各类配套规范填充细节,形成层级清晰、协同高效的气候法体系,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4-08

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收录:

CSSCI

提交日期

2026-06-11

引用参考

徐以祥; 高愚. 气候法的制度体系及其立法表达[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6(03):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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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气候法的制度体系及其立法表达
  • dc.contributor.author
  • 徐以祥; 高愚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
  • dc.publisher
  •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volume
  • 41
  • dc.identifier.page
  • 55-68
  • dc.date.issued
  • 2026-04-08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气候法;;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法典》;;单行法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其中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为气候法制度体系构建奠定了原则性、框架性基础,明确了减缓、适应气候变化及国际合作等核心制度方向。但因法典规定侧重引领性和原则性,完善气候法体系仍需相关单行法跟进,后法典时代如何构建科学的气候法制度体系并实现其立法表达,成为我国气候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气候法制度体系的建构具有必然性,源于气候问题的复杂性、气候法目标的多重性及治理路径的多元性。其制度体系由气候变化减缓、适应、支撑保障、国际协同四大子制度构成。制度构建需兼顾减缓和适应两大核心,立法上应建立“1+2+N”体系,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总纲提供原则指引,以气候变化减缓法、适应法为核心明确具体制度,以各类配套规范填充细节,形成层级清晰、协同高效的气候法体系,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视野下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3XFX010
  • dc.identifier.CN
  • 31-2011/D
  • dc.identifier.issn
  • 1008-4525
  • dc.identifier.if
  • 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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