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著作权大规模侵权治理中惩罚性赔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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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孙山

作者:

孙山

摘要:

当前网络环境下大规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依靠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所设定的义务来进行规范治理。但“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在特定情形下的失灵,可能导致无法提供有效的事前救济。对此,可以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证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履行“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所设定的义务,并以此补强事后救济,震慑潜在的侵权行为。在谦抑性原则的限定下,应对立法者设置的“故意”与“情节严重”要件作出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性化解释,以激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群体中的适用。具体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大规模侵权所持的放任态度可被认定为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所要求的“故意”,否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间接侵权”作为免于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4-28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26-05-27

引用参考

孙山. 涉著作权大规模侵权治理中惩罚性赔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J]. 数字法治,2026(02):1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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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涉著作权大规模侵权治理中惩罚性赔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
  • dc.contributor.author
  • 孙山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数字法治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page
  • 103-116
  • dc.date.issued
  • 2026-04-28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惩罚性赔偿;;“通知—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大规模侵权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当前网络环境下大规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依靠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所设定的义务来进行规范治理。但“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在特定情形下的失灵,可能导致无法提供有效的事前救济。对此,可以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证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履行“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所设定的义务,并以此补强事后救济,震慑潜在的侵权行为。在谦抑性原则的限定下,应对立法者设置的“故意”与“情节严重”要件作出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性化解释,以激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群体中的适用。具体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大规模侵权所持的放任态度可被认定为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所要求的“故意”,否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间接侵权”作为免于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典化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单独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3BFX184)的阶段性成果
  • dc.identifier.issn
  • 2097-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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