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与公司决议——公司法程序性规范的价值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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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曹兴权

作者:

王长军 ; 李志刚 ; 戴景月 ; 程浩 ; 谢澍 ; 程立武 ; 王建文 ; 王松 ; 李建伟 ; 陈醇 ; 杨磊 ; 刘保玉 ; 曹兴权 ; 朱虎 ; 刘建功 ; 傅穹 ; 梁上上

摘要:

案例与问题王长军:公司有甲、乙二股东,甲、乙持股分别为80%、20%。甲向张三借款100万元,公司出具了《连带保证承诺书》。乙向张三出具《连带担保确认书》,载明:“同意在无法偿付时,对公司追偿。”但公司未向张三出具同意担保的决议。因甲未还款,张三起诉,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观点1.因公司未出具担保决议,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观点2.公司仅有两股东,小股东乙已书面确认同意公司担保,相当于股东会的“非关联方一致同意”,程序合法,故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您认为呢?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1-05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26-05-12

引用参考

王长军; 李志刚; 戴景月; 程浩; 谢澍; 程立武; 王建文; 王松; 李建伟; 陈醇; 杨磊; 刘保玉; 曹兴权; 朱虎; 刘建功; 傅穹; 梁上上. 股东对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与公司决议——公司法程序性规范的价值与适用[J]. 人民司法,2026(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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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股东对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与公司决议——公司法程序性规范的价值与适用
  • dc.contributor.author
  • 王长军; 李志刚; 戴景月; 程浩; 谢澍; 程立武; 王建文; 王松; 李建伟; 陈醇; 杨磊; 刘保玉; 曹兴权; 朱虎; 刘建功; 傅穹; 梁上上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山西师范大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江苏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大学;清华大学;
  • dc.publisher
  • 人民司法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103-111
  • dc.date.issued
  • 2026-01-0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公司法;连带保证责任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案例与问题王长军:公司有甲、乙二股东,甲、乙持股分别为80%、20%。甲向张三借款100万元,公司出具了《连带保证承诺书》。乙向张三出具《连带担保确认书》,载明:“同意在无法偿付时,对公司追偿。”但公司未向张三出具同意担保的决议。因甲未还款,张三起诉,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观点1.因公司未出具担保决议,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观点2.公司仅有两股东,小股东乙已书面确认同意公司担保,相当于股东会的“非关联方一致同意”,程序合法,故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您认为呢?
  • dc.identifier.CN
  • 11-1602/D
  • dc.identifier.issn
  • 1002-4603
  • dc.identifier.if
  •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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