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生成方式类型化与权利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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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武翠丹

作者:

武翠丹

摘要:

数据权利结构化配置须以类型化为前提。现有个人、企业、公共数据三分框架因混用来源、主体与功能标准,难以对应数据动态生成与多方协作的事实状态。以生成方式为分类基准,则可契合数据作为过程性产物的本质特征。生成方式按主体间协作结构的不同,可划分为自主生成、共同生成、协同生成与融合生成四类。对上述类型识别应依托控制结构、贡献类型与风险承担三项可检验事实要件,依生成环节逐步确认。在此基础上构建三层权利配置体系,载体层以事实控制与过程可追溯为基础界定持有权;价值层按实际投入的性质与程度弹性分配使用权与经营权,实现权能与价值创造的动态匹配;伦理层将人格保护、数据安全与公平利用义务转化为抗辩权能,形成权利行使的前置约束。由此,可将生成过程中可观察、可验证的事实转化为数据权利配置的规范依据,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行政监管的治理效能。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5-01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6-05-11

引用参考

武翠丹. 数据生成方式类型化与权利配置研究[J]. 社会科学研究,2026(03):78-8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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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数据生成方式类型化与权利配置研究
  • dc.contributor.author
  • 武翠丹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社会科学研究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page
  • 78-88+227
  • dc.date.issued
  • 2026-05-01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数据;;生成方式;;类型化;;权利配置;;三层权利配置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数据权利结构化配置须以类型化为前提。现有个人、企业、公共数据三分框架因混用来源、主体与功能标准,难以对应数据动态生成与多方协作的事实状态。以生成方式为分类基准,则可契合数据作为过程性产物的本质特征。生成方式按主体间协作结构的不同,可划分为自主生成、共同生成、协同生成与融合生成四类。对上述类型识别应依托控制结构、贡献类型与风险承担三项可检验事实要件,依生成环节逐步确认。在此基础上构建三层权利配置体系,载体层以事实控制与过程可追溯为基础界定持有权;价值层按实际投入的性质与程度弹性分配使用权与经营权,实现权能与价值创造的动态匹配;伦理层将人格保护、数据安全与公平利用义务转化为抗辩权能,形成权利行使的前置约束。由此,可将生成过程中可观察、可验证的事实转化为数据权利配置的规范依据,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行政监管的治理效能。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研究”(24&ZD120)
  • dc.identifier.CN
  • 51-1037/C
  • dc.identifier.issn
  • 1000-4769
  • dc.identifier.if
  •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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