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促进:误区澄清与进路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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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王怀勇

作者:

王怀勇 ; 董磊

摘要: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促进的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民营经济促进法》成为民营经济领域基本法,民营经济法律规范群的格局得以重塑;法治进路由立法促进向执法促进、司法促进拓展,理论焦点由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型,民营经济法治工作的重心得以调整;经济法角色由“重要参与者”向“核心推动者”过渡,民营经济愈发有赖于经济法促进。在此新形势下,阐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法进路正当其时。然而,学界对经济法促进的理解还存在误区和模糊地带。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一是规范层面,将新形势下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促进简化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二是功能层面,否认或者放弃《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扶弱”功能;三是制度层面,淡化《民营经济促进法》解决民营经济特殊问题而非共性问题的制度倾向。实际上,新形势下经济法促进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而展开,不限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若将经济法促进简化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便陷入了“以偏概全”的认知误区,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纠偏”与“扶弱”均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功能,不可偏废,若否定或者放弃“扶弱”功能,便人为“阉割”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促进功能,有“被功能定位绑住了手脚”之虞;《民营经济促进法》具有鲜明的解决特殊问题的倾向,这与其作为领域基本法的定位并不冲突,若淡化其解决特殊问题的制度倾向,便违背了以问题导向式立法为基础的领域法学的特殊旨趣,有“自我否定存在价值”之忧。为此,今后应当以持续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及其配套法规的出台为中心,坚持“以促进型经济法为主、以限禁型经济法为辅”的规范布局,沿着“纠偏”与“扶弱”并进的功能进路,聚焦完善民营经济针对性促进制度的制度安排,构建从规范到功能再到制度的多维度经济法进路,加强新形势下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促进,进而助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1-08

学科:

经济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6-04-01

引用参考

王怀勇; 董磊. 新形势下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促进:误区澄清与进路展开[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01):19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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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新形势下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促进:误区澄清与进路展开
  • dc.contributor.author
  • 王怀勇; 董磊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dc.publisher
  •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volume
  • 32
  • dc.identifier.page
  • 197-210
  • dc.date.issued
  • 2026-01-08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促进法》;;经济法;;功能定位;;制度倾向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促进的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民营经济促进法》成为民营经济领域基本法,民营经济法律规范群的格局得以重塑;法治进路由立法促进向执法促进、司法促进拓展,理论焦点由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型,民营经济法治工作的重心得以调整;经济法角色由“重要参与者”向“核心推动者”过渡,民营经济愈发有赖于经济法促进。在此新形势下,阐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法进路正当其时。然而,学界对经济法促进的理解还存在误区和模糊地带。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一是规范层面,将新形势下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促进简化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二是功能层面,否认或者放弃《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扶弱”功能;三是制度层面,淡化《民营经济促进法》解决民营经济特殊问题而非共性问题的制度倾向。实际上,新形势下经济法促进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而展开,不限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若将经济法促进简化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便陷入了“以偏概全”的认知误区,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纠偏”与“扶弱”均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功能,不可偏废,若否定或者放弃“扶弱”功能,便人为“阉割”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促进功能,有“被功能定位绑住了手脚”之虞;《民营经济促进法》具有鲜明的解决特殊问题的倾向,这与其作为领域基本法的定位并不冲突,若淡化其解决特殊问题的制度倾向,便违背了以问题导向式立法为基础的领域法学的特殊旨趣,有“自我否定存在价值”之忧。为此,今后应当以持续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及其配套法规的出台为中心,坚持“以促进型经济法为主、以限禁型经济法为辅”的规范布局,沿着“纠偏”与“扶弱”并进的功能进路,聚焦完善民营经济针对性促进制度的制度安排,构建从规范到功能再到制度的多维度经济法进路,加强新形势下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促进,进而助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法律问题研究”(2021TBWT-ZD12);;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何以谓之新?——数字经济时代新型垄断行为的证成标准”(CY25168)
  • dc.identifier.CN
  • 50-1023/C
  • dc.identifier.issn
  • 1008-5831
  • dc.identifier.if
  • 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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