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的公司内部授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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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汪青松

作者:

汪青松 ; 张顺凯

摘要:

民法基础理论中的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公开性的特点,是授权人在授权人至上理念指引下,经由利益衡量后作出的行为选择。公司内部权力授权行使是在组织机构分化背景下,从公司整体利益层面对授权行为基础逻辑形成的有限突破。作为公司内部权力授权行使的关键环节,剩余权力划分问题仅在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中有所尝试,并未得到原《公司法》一般制度设计的重视。新《公司法》通过法定职权、章定职权与剩余权力行使三个层次,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组织机构协同运行机制,将公司剩余权力划归股东会行使。在解释论立场上,应当明确股东会作为剩余权力分配人的角色,从授权行为适当性、程序性及牵连性三个方面作出进一步解释和续造。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1-15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6-03-05

引用参考

汪青松; 张顺凯. 新《公司法》下的公司内部授权机制[J].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01):16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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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新《公司法》下的公司内部授权机制
  • dc.contributor.author
  • 汪青松; 张顺凯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volume
  • 36
  • dc.identifier.page
  • 163-173
  • dc.date.issued
  • 2026-01-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新《公司法》;;《民法典》;;公司内部权力;;股东会;;公司内部授权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民法基础理论中的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公开性的特点,是授权人在授权人至上理念指引下,经由利益衡量后作出的行为选择。公司内部权力授权行使是在组织机构分化背景下,从公司整体利益层面对授权行为基础逻辑形成的有限突破。作为公司内部权力授权行使的关键环节,剩余权力划分问题仅在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中有所尝试,并未得到原《公司法》一般制度设计的重视。新《公司法》通过法定职权、章定职权与剩余权力行使三个层次,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组织机构协同运行机制,将公司剩余权力划归股东会行使。在解释论立场上,应当明确股东会作为剩余权力分配人的角色,从授权行为适当性、程序性及牵连性三个方面作出进一步解释和续造。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出资公司中国特色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FFXB040);; 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协同创新中心2023年度教师专项课题“医疗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现实挑战与立法应对”(项目编号:DFLF202301)
  • dc.identifier.CN
  • 37-1377/C
  • dc.identifier.issn
  • 1671-3842
  • dc.identifier.if
  • 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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