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立法对事效力框定标准的理论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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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陈亮

作者:

陈亮

摘要:

对事效力是人工智能法的基础性问题,人工智能法对事效力的框定,既关乎人工智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也为人工智能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提供关键指引。人工智能作为包含数据、网络、算法、算力及具体应用的有机系统,构成对事效力的初次框定基础,其调整范围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涉数、涉网、涉算、涉用行为;人工智能法聚焦现行法律难以应对的社会损害救济与预防,完成对事效力的二次框定;以“负责任人工智能”为理念欲求,将全生命周期利害关系人纳入规制范畴,实现三次框定。经由调整客体、规范性质和理念欲求三种核心框定标准,人工智能法既区别于救济个体私益的私法,也不同于其他救济社会公益的公法,对推动人工智能法治体系完善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1-14

学科:

人工智能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6-03-05

引用参考

陈亮. 人工智能立法对事效力框定标准的理论证成[J].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6(01):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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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人工智能立法对事效力框定标准的理论证成
  • dc.contributor.author
  • 陈亮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 dc.publisher
  •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85-92
  • dc.date.issued
  • 2026-01-14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人工智能法;;对事效力;;调整客体;;规范性质;;理念欲求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对事效力是人工智能法的基础性问题,人工智能法对事效力的框定,既关乎人工智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也为人工智能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提供关键指引。人工智能作为包含数据、网络、算法、算力及具体应用的有机系统,构成对事效力的初次框定基础,其调整范围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涉数、涉网、涉算、涉用行为;人工智能法聚焦现行法律难以应对的社会损害救济与预防,完成对事效力的二次框定;以“负责任人工智能”为理念欲求,将全生命周期利害关系人纳入规制范畴,实现三次框定。经由调整客体、规范性质和理念欲求三种核心框定标准,人工智能法既区别于救济个体私益的私法,也不同于其他救济社会公益的公法,对推动人工智能法治体系完善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
  • dc.identifier.CN
  • 10-1050/C
  • dc.identifier.issn
  • 2095-3461
  • dc.identifier.if
  • 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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