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定域损失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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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王玫黎

归属院系:

国际法学院

作者:

王玫黎 ; 刘墨馨

摘要:

国际多式联运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新型运输模式。当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为我国法时,对于定域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近年司法裁判往往适用现行《海商法》第105条,但在该条规定的网状责任制在指向我国法还是货损发生地法上的问题存在分歧。从法律解释看,指向货损发生地法更为合理。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为外国法时,对于定域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现行《海商法》第105条不属于直接适用的法、网状责任制不属于冲突规范、公共秩序保留不会被触发,外国法得以适用。新《海商法》完善了对网状责任制的规定,但建议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网状责任制的法律指向,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以确定定域损失所适用的区段法律,同时完善外国法查明的配套机制。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12-15

学科:

国际法学

提交日期

2026-01-20

引用参考

王玫黎; 刘墨馨.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定域损失的法律适用[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5(06):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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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定域损失的法律适用
  • dc.contributor.author
  • 王玫黎; 刘墨馨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volume
  • 27
  • dc.identifier.page
  • 36-46
  • dc.date.issued
  • 2025-12-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多式联运;;定域损失;;法律适用;;《海商法》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国际多式联运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新型运输模式。当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为我国法时,对于定域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近年司法裁判往往适用现行《海商法》第105条,但在该条规定的网状责任制在指向我国法还是货损发生地法上的问题存在分歧。从法律解释看,指向货损发生地法更为合理。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为外国法时,对于定域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现行《海商法》第105条不属于直接适用的法、网状责任制不属于冲突规范、公共秩序保留不会被触发,外国法得以适用。新《海商法》完善了对网状责任制的规定,但建议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网状责任制的法律指向,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以确定定域损失所适用的区段法律,同时完善外国法查明的配套机制。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重庆市社科规划重大项目“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规则制度研究”(2023ZDLH08);; 重庆市教委科技项目“大变局背景下应对美国金融制裁机制研究”(KJZD-K202400306)
  • dc.identifier.CN
  • 50-1024/C
  • dc.identifier.issn
  • 1008-4355
  • dc.identifier.if
  •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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