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合同单方变更的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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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潘俊

作者:

潘俊

摘要:

数字合同具有数字技术和信息的双重不对称性,导致合同主体地位不平等,也加剧了达成变更合意的难度。规制数字合同单方变更,必须先识别拟变更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确保变更不丧失合同的同一性,再通过合理期待理论整体限制变更不能超过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在变更合意下,需区分变更内容适用不同程度的合意,并考察不同形式的变更同意。当变更合意因经营者强势地位流于形式时,私法自治框架下以格式条款制度为代表的规制路径难以实现有效约束,而需通过反垄断法加以规制。受数字性影响,数字合同当事人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信义关系,由此产生信义义务,并约束数字内容或服务提供者负担的变更提示、说明以及通知义务。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12-18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CSSCI

提交日期

2025-12-18

引用参考

潘俊. 数字合同单方变更的规制路径[J]. 荆楚法学,2025(06):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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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数字合同单方变更的规制路径
  • dc.contributor.author
  • 潘俊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荆楚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page
  • 17-29
  • dc.date.issued
  • 2025-12-18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数字合同;单方变更;合理期待;信义义务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数字合同具有数字技术和信息的双重不对称性,导致合同主体地位不平等,也加剧了达成变更合意的难度。规制数字合同单方变更,必须先识别拟变更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确保变更不丧失合同的同一性,再通过合理期待理论整体限制变更不能超过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在变更合意下,需区分变更内容适用不同程度的合意,并考察不同形式的变更同意。当变更合意因经营者强势地位流于形式时,私法自治框架下以格式条款制度为代表的规制路径难以实现有效约束,而需通过反垄断法加以规制。受数字性影响,数字合同当事人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信义关系,由此产生信义义务,并约束数字内容或服务提供者负担的变更提示、说明以及通知义务。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数字消费的法律逻辑与制度保障研究”(2024NDQN022);; 重庆市教委科技项目“数字产品法律规则构建研究”(KJQN202400320)的阶段性成果
  • dc.identifier.issn
  • 2097-0404
  • dc.identifier.if
  • 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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