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适用研究

传播影响力
本库下载频次:
本库浏览频次:
CNKI下载频次:0

归属学者:

徐以祥

作者:

徐以祥 ; 罗贵雨

摘要:

传统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规则需变通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纾解其适用范围不清、要件不明、程序模糊等难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本质为提前实现诉求的临时性救济,并与行为保全禁令相区别。在适用要件上,应以“最佳修复时机短暂”“损害结果客观发生且具有修复可能性”以及“损害发生在法律优先保护区域”为评估情况紧急的指标;诉讼请求限于“直接修复生态环境”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两类;被申请人执行能力的认定应是公益与私益平衡的结果。在程序要求上,先予执行的启动需经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申请人无须提供担保,其裁定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但随判决的生效而失效。为确保先予执行救济环境公益的实效,应健全动态调整的、以过程性监管为重点的监督机制。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10-20

学科:

经济法学

收录: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5-12-18

引用参考

徐以祥; 罗贵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适用研究[J].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05):113-123+191.

全文附件授权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

  • dc.title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适用研究
  • dc.contributor.author
  • 徐以祥; 罗贵雨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5
  • dc.identifier.volume
  • 24
  • dc.identifier.page
  • 113-123+191
  • dc.date.issued
  • 2025-10-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生态环境修复;临时性救济;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传统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规则需变通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纾解其适用范围不清、要件不明、程序模糊等难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本质为提前实现诉求的临时性救济,并与行为保全禁令相区别。在适用要件上,应以“最佳修复时机短暂”“损害结果客观发生且具有修复可能性”以及“损害发生在法律优先保护区域”为评估情况紧急的指标;诉讼请求限于“直接修复生态环境”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两类;被申请人执行能力的认定应是公益与私益平衡的结果。在程序要求上,先予执行的启动需经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申请人无须提供担保,其裁定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但随判决的生效而失效。为确保先予执行救济环境公益的实效,应健全动态调整的、以过程性监管为重点的监督机制。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检察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法律问题研究”;; 2024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规则的反思与调适”(CYB240160)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检察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法律问题研究”;; 2024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规则的反思与调适”(CYB240160)
  • dc.identifier.CN
  • 32-1653/C
  • dc.identifier.issn
  • 1671-7287
  • dc.identifier.if
  • 4.0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