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审执分离之执行启动审查权重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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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马登科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马登科 ; 黄馨路

摘要:

因民事执行需由特定执行机构在掌握可供执行的特定执行标的的前提下实现目标债权,故执行启动除需具备一般程序要件外,还应具备目标要件和工具要件。进一步深化审执分离改革,需补足目标要件,增设工具要件,以解决审执时空疏离目标要件特定化沟通成本激增,以及启动执行后因缺乏执行标的而频繁终结案件执行的两大问题。为避免案件在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间频繁往返增大执行成本,强化执行权,提高执行效率,可以适当强化执行启动审查程序中的当事人主义,并向立案庭与执行依据制作机构分担审查模式转型。立案庭对一般程序要件和工具要件进行审查后,提交执行依据制作机构对目标要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审判法官授予执行证明,交由执行机构实施执行。同时,执行机构配置也需进行相应调整,未来执行法官人数或将减少,甚至取消设置,执行权的部分权能则需要交由审判机构。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12-09

提交日期

2025-12-10

引用参考

马登科; 黄馨路. 深化审执分离之执行启动审查权重构论[J]. 法治现代化研究,2025(06):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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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深化审执分离之执行启动审查权重构论
  • dc.contributor.author
  • 马登科; 黄馨路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法治现代化研究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volume
  • 9
  • dc.identifier.page
  • 26-44
  • dc.date.issued
  • 2025-12-09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执行启动审查权;;审执分离;;执行要件;;财产调查;;形式化原则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因民事执行需由特定执行机构在掌握可供执行的特定执行标的的前提下实现目标债权,故执行启动除需具备一般程序要件外,还应具备目标要件和工具要件。进一步深化审执分离改革,需补足目标要件,增设工具要件,以解决审执时空疏离目标要件特定化沟通成本激增,以及启动执行后因缺乏执行标的而频繁终结案件执行的两大问题。为避免案件在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间频繁往返增大执行成本,强化执行权,提高执行效率,可以适当强化执行启动审查程序中的当事人主义,并向立案庭与执行依据制作机构分担审查模式转型。立案庭对一般程序要件和工具要件进行审查后,提交执行依据制作机构对目标要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审判法官授予执行证明,交由执行机构实施执行。同时,执行机构配置也需进行相应调整,未来执行法官人数或将减少,甚至取消设置,执行权的部分权能则需要交由审判机构。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执行参与分配体系化研究”(2024YC002)的阶段性成果
  • dc.identifier.issn
  • 2096-3785
  • dc.identifier.if
  •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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