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权投资人是否有权向前手索要利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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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枫 ; 李枚杰 ; 卢璐

摘要:

在不良资产投资领域,非金融企业投资人(包括各类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及个人投资者,简称“投资人”)从金融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手中收购债权后,常常会遇到一个棘手的税务问题:在处置该债权所涉及的持有期间利息,谁该为我开具增值税发票?许多投资人的第一反应是找前手——也就是转让该笔债权的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开票。这个想法看似合理,但从法律与税收角度来看,却存在明显误区。本文将结合法律关系界定、税收法规适用与会计准则匹配三个维度,厘清其中的逻辑。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10-15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25-12-09

引用参考

朱枫; 李枚杰; 卢璐. 不良债权投资人是否有权向前手索要利息发票[J]. 注册税务师,2025(10):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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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不良债权投资人是否有权向前手索要利息发票
  • dc.contributor.author
  • 朱枫; 李枚杰; 卢璐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四川蜀郡律师事务所;成都象屿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dc.publisher
  • 注册税务师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10
  • dc.identifier.page
  • 38-41
  • dc.date.issued
  • 2025-10-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不良债权;利息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在不良资产投资领域,非金融企业投资人(包括各类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及个人投资者,简称“投资人”)从金融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手中收购债权后,常常会遇到一个棘手的税务问题:在处置该债权所涉及的持有期间利息,谁该为我开具增值税发票?许多投资人的第一反应是找前手——也就是转让该笔债权的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开票。这个想法看似合理,但从法律与税收角度来看,却存在明显误区。本文将结合法律关系界定、税收法规适用与会计准则匹配三个维度,厘清其中的逻辑。
  • dc.identifier.CN
  • 11-5957/F
  • dc.identifier.issn
  • 2095-1051
  • dc.identifier.if
  • 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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