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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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小骅

导师:

袁林

导师单位:

法学院

学位:

硕士

语种:

中文

关键词:

抢夺罪;概念;构成要件

摘要:

本论文对抢夺罪进行了研究。内容分引言、概述、构成要件、司法认 定、刑罚适用五大部分。 引言部分通过笔者所在地区五年来的犯罪数据统计,突出抢夺罪以及 抢夺行为中的飞车抢夺、携带凶器抢夺所占比重,指出研究抢夺罪的重要 性。 第一部分抢夺罪概述。介绍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抢夺罪概念的四种 不同定义。笔者对抢夺罪概念的理解是,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当场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 为。抢夺罪是我国刑法体系里一个特色犯罪。世界上在刑法典中保留抢夺 罪的国家屈指可数。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将抢夺财 物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不约而同地都纳入盗窃罪或抢劫罪之中。 我国刑法中,抢夺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也对抢夺 罪作了单独规定。 第二部分抢夺罪构成要件。对抢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 特别在论述客观要件时围绕是否需要具备“乘人不备”要件,介绍了近年 来刑法学界的四种观点。笔者的观点是“公然夺取”是抢夺行为必备的客 观要件,而“乘人不备”并非必备要件。因为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乘人不 备”是抢夺行为的要件,但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抢夺行为是乘人不备所不能 涵括,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也可以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第三部分抢夺罪的司法认定。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 面厘清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等近似犯罪的界限,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 现的疑点、难点特别是飞车抢夺、携带凶器抢夺等问题以及抢夺罪既未遂 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认为“侵害人主观意志转移与否”以及“非 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公开实施与否”是区分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客观标准。 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侵害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 不知;抢夺罪是公然夺取,侵害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被财物所有人 或保管人知晓。司法实践中常常用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行为方式 的认识来区分两罪,而两罪之间有时也存在转化的可能。抢夺罪与抢劫罪 的区别,在理论上是抢劫罪的暴力针对财产所有人即被害人,抢夺罪所使 用的强力针对财物本身。在分析抢夺与抢劫二罪中抢的区别时,认为抢劫 罪中的暴力不仅包括对人身的强力打击伤害和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针 对人身的行为,还包括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针对人身的 行为,而趁人不备对物实施强力手段夺去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是抢夺行为。 这有助于对行为人的抢夺行为介于抢劫罪的较高程度暴力和抢夺罪的强力 之间的定性判断。在飞车抢夺中的抢夺与抢劫认定问题上,最高法的司法 解释规定行为人在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强行夺 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论处。结合案例,分析 了如何理解“明知”故意,并认为该解释的条款应进一步明确为“行为人 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在飞 车抢夺的行为定性上,通过社会危害性、构成要件、司法实践、法律观念 等四方面论证了飞车抢夺行为直接以抢劫罪论处的迫切现实需要。在认定 携带凶器抢夺方面,从行为人主观目的、对携带物的认识、对携带物的即 时支配性等三方面分析了携带行为的准确理解。在抢夺罪既未遂的认定问 题上,分析了理论界各种不同的看法,并认为应采取广义的控制说来区分 抢夺犯罪的既未遂,即嫌疑人抢夺得手后控制赃物,不管其控制的时间是 多少,都定性为犯罪既遂;嫌疑人未抢夺得手和控制财物则定为未遂。 第四部分抢夺罪的刑罚适用,结合法律法规及最新的司法解释, 对抢夺罪的刑罚适用的标准和具体规定作了详尽的介绍。

学科:

刑法学

提交日期

2025-12-04

引用参考

莫小骅. 抢夺罪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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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抢夺罪研究
  • dc.contributor.schoolno
  • 2025tj128
  • dc.contributor.author
  • 莫小骅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法律硕士学院
  • dc.contributor.degree
  • 硕士
  • dc.contributor.childdegree
  • 法律硕士
  • dc.contributor.degreeConferringInstitu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07
  • dc.contributor.advisor
  • 袁林
  • dc.contributor.advisorAffiliation
  • 法学院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抢夺罪;概念;构成要件
  • dc.subject
  • Crime of depredation;Concept;Essential constitutive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本论文对抢夺罪进行了研究。内容分引言、概述、构成要件、司法认 定、刑罚适用五大部分。 引言部分通过笔者所在地区五年来的犯罪数据统计,突出抢夺罪以及 抢夺行为中的飞车抢夺、携带凶器抢夺所占比重,指出研究抢夺罪的重要 性。 第一部分抢夺罪概述。介绍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抢夺罪概念的四种 不同定义。笔者对抢夺罪概念的理解是,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当场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 为。抢夺罪是我国刑法体系里一个特色犯罪。世界上在刑法典中保留抢夺 罪的国家屈指可数。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将抢夺财 物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不约而同地都纳入盗窃罪或抢劫罪之中。 我国刑法中,抢夺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也对抢夺 罪作了单独规定。 第二部分抢夺罪构成要件。对抢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 特别在论述客观要件时围绕是否需要具备“乘人不备”要件,介绍了近年 来刑法学界的四种观点。笔者的观点是“公然夺取”是抢夺行为必备的客 观要件,而“乘人不备”并非必备要件。因为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乘人不 备”是抢夺行为的要件,但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抢夺行为是乘人不备所不能 涵括,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也可以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第三部分抢夺罪的司法认定。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 面厘清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等近似犯罪的界限,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 现的疑点、难点特别是飞车抢夺、携带凶器抢夺等问题以及抢夺罪既未遂 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认为“侵害人主观意志转移与否”以及“非 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公开实施与否”是区分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客观标准。 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侵害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 不知;抢夺罪是公然夺取,侵害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被财物所有人 或保管人知晓。司法实践中常常用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行为方式 的认识来区分两罪,而两罪之间有时也存在转化的可能。抢夺罪与抢劫罪 的区别,在理论上是抢劫罪的暴力针对财产所有人即被害人,抢夺罪所使 用的强力针对财物本身。在分析抢夺与抢劫二罪中抢的区别时,认为抢劫 罪中的暴力不仅包括对人身的强力打击伤害和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针 对人身的行为,还包括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针对人身的 行为,而趁人不备对物实施强力手段夺去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是抢夺行为。 这有助于对行为人的抢夺行为介于抢劫罪的较高程度暴力和抢夺罪的强力 之间的定性判断。在飞车抢夺中的抢夺与抢劫认定问题上,最高法的司法 解释规定行为人在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强行夺 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论处。结合案例,分析 了如何理解“明知”故意,并认为该解释的条款应进一步明确为“行为人 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在飞 车抢夺的行为定性上,通过社会危害性、构成要件、司法实践、法律观念 等四方面论证了飞车抢夺行为直接以抢劫罪论处的迫切现实需要。在认定 携带凶器抢夺方面,从行为人主观目的、对携带物的认识、对携带物的即 时支配性等三方面分析了携带行为的准确理解。在抢夺罪既未遂的认定问 题上,分析了理论界各种不同的看法,并认为应采取广义的控制说来区分 抢夺犯罪的既未遂,即嫌疑人抢夺得手后控制赃物,不管其控制的时间是 多少,都定性为犯罪既遂;嫌疑人未抢夺得手和控制财物则定为未遂。 第四部分抢夺罪的刑罚适用,结合法律法规及最新的司法解释, 对抢夺罪的刑罚适用的标准和具体规定作了详尽的介绍。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This thesis carried out a research to the crime of depredation, composed of five parts as preface, brief, essential constitutive elements, judicial determin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penalty. The ratio of the crime of depredation is supported with figures in the preface, calling for a necessary research to such a crime nowadays. In the first part of this thesis, the brief had defined us four different mode of depredation crime existing in China, for which the author defined it as a behavior of fragrantly taking large amount of property from other person in the public where they do not use any force, threat or obligatory action to achieve illegal procession. It is kind of a feature existent in China while there are few countries remained it as a crime in their penal code. In the English & American common system and most of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s, they happened to coincide in writing it into the crime of theft or robbery, instead of regarding the action of spoiling property as a specific crime. In the second part, the author discussed the four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rime depredation. In his opinion the behavior of fragrantly spoiling property is a necessary objective condition of judging it as the action of robbery while it is not so for the behavior of catching other person off his guard. In the third part the author reflected the demarcation between depredation crime and similar crime such as theft, robbery, undetermined depredation, based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and supported with true cases. Regarding the usual difficulty in handling robbery case especially to depredation by vehicle, weapon and unsuccessful robbery, the author brought out some active points with his comment. He focused on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 between depredation and robbery, the question of determination on depredation by vehicle and robbery, as well as determination on depredation with weapon. In the fourth part the author introduced the applicable standard to penalty of depredation crime and regulation specified accordingly.
  • dc.date.issued
  •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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