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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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业旺

导师:

李永升

导师单位:

法学院

学位:

硕士

语种:

中文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立法比较

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职务犯罪,自 其被以立法形式规定以来,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引起颇多争议。这一罪名的 确立应该说是司法的无奈和立法的功利两者相结合的产物,可以说,是刑 法分则中最具争议的一个罪名。 本文首先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价值。我国实 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一些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随 之健全,因而没能及时有效地防止和抵制在新形势下滋生出来的消极因素 的蔓延和发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现象开始出现,并且有愈演愈烈的 趋势。少数干部因此迅速暴富,其财产和支出远远超过正常收入,但由于 刑法典对此缺乏处罚规定,难以依法惩处,一些犯罪分子就因为法律的不 完备,而成为漏网之鱼,逍遥法外。鉴于此,1988 年1 月21 日第六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24 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才正式成为一项新的立法规 定。 第二,本文通过对国外类似罪名的考察,介绍了国外相关罪名的立法 状况、惩罚尺度和实施情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非我国独创,最早的 规定出现在1810 年的《法国刑法典》中。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和其他一些国 家和地区的有关财产来源不明罪,得出了犯罪名称、主体条件、行为性质 和财产特点,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作出了贡献。 第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研究。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罪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来源,明知自 己负有对财产差额部分的来源予以说明的义务,却拒不说明其财产来源的 主观心态下,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为客体,以行为人不能说 明巨额财产来源的行为为客观方面的贪污贿赂犯罪。 第四,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首 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和证明范围。在证明责任方面,巨额 财产来源不明罪案有着明显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的特点:司法机关负有证 明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责任,但无需在 行为人没说明的情况下,证明不明财产的来源及其性质。其次,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共同犯罪,它的刑 法理论根据是“主犯决定论”。再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问题。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自首问题,而且表现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形 式。最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和追诉标准问题。本罪不存在 追诉时效的问题。 第五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 立法缺陷是明显的:1、罪状的表述欠严谨;2、差额巨大缺少法律的明确 性规定;3、法条中只规定“说明来源”而没指出说明的程度如何;4、刑 罚措施单一,忽视对财产刑的适用;5、追诉起点过高,不利于打击犯罪; 6、法定刑过轻;7、法定刑设置有悖于自首制度;8、前置制度存在缺陷。 第六章,探讨认定和处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并 根据该罪存在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下,只有检察机 关能成为责令行为人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有权主体。另外,本罪犯罪构成 中的“说明”,应该是在判决生效以前,而且没必要规定说明的次数。当行 为人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定罪量刑后,若查清了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 是合法的,应当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有关规定,撤销原判,宣告行为 人无罪;若查清了据以定罪的巨额财产是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 犯罪所得的,则既不能撤销原判以所查明的新罪定罪量刑,也不能在保留 原判的基础上对新罪重新判决而实行数罪并罚,仍然应当维持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罪的原判决。本文建议从立法方面、法定刑的量刑幅度方面以及配 套制度方面对此罪进行修改和完善:1、增设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2、删 去“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3、降低追诉标准,提高法定刑的量刑幅度; 4、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界定财产申报的主体,扩大申报的客体范围, 确定管理申报的机构,确定违法处罚规定,完善申报信息的处理;5、加强 对金融监管机制的健全——健全金融交易实名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总之,从多层次、多渠道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制度,对腐 败势力进行打击,使掌握国家管理权的机构及其人员切实处在强有力的监 督、制约之下,从而一方面能够引导国家工作人员自觉依法行使职权,另 一方面能够减少滥用权力进行贪污的机会,促使廉洁者更加自律,不廉洁 者无机可乘。

学科:

经济法学

提交日期

2025-12-04

引用参考

黎业旺.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 西南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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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dc.contributor.schoolno
  • 2025tj054
  • dc.contributor.author
  • 黎业旺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法律硕士学院
  • dc.contributor.degree
  • 硕士
  • dc.contributor.childdegree
  • 法律硕士
  • dc.contributor.degreeConferringInstitu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07
  • dc.contributor.advisor
  • 李永升
  • dc.contributor.advisorAffiliation
  • 法学院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立法比较
  • dc.subject
  • the crime of unaware source of huge properties;legislative Value;legislation Comparison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职务犯罪,自 其被以立法形式规定以来,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引起颇多争议。这一罪名的 确立应该说是司法的无奈和立法的功利两者相结合的产物,可以说,是刑 法分则中最具争议的一个罪名。 本文首先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价值。我国实 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一些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随 之健全,因而没能及时有效地防止和抵制在新形势下滋生出来的消极因素 的蔓延和发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现象开始出现,并且有愈演愈烈的 趋势。少数干部因此迅速暴富,其财产和支出远远超过正常收入,但由于 刑法典对此缺乏处罚规定,难以依法惩处,一些犯罪分子就因为法律的不 完备,而成为漏网之鱼,逍遥法外。鉴于此,1988 年1 月21 日第六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24 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才正式成为一项新的立法规 定。 第二,本文通过对国外类似罪名的考察,介绍了国外相关罪名的立法 状况、惩罚尺度和实施情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非我国独创,最早的 规定出现在1810 年的《法国刑法典》中。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和其他一些国 家和地区的有关财产来源不明罪,得出了犯罪名称、主体条件、行为性质 和财产特点,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作出了贡献。 第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研究。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罪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来源,明知自 己负有对财产差额部分的来源予以说明的义务,却拒不说明其财产来源的 主观心态下,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为客体,以行为人不能说 明巨额财产来源的行为为客观方面的贪污贿赂犯罪。 第四,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首 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和证明范围。在证明责任方面,巨额 财产来源不明罪案有着明显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的特点:司法机关负有证 明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责任,但无需在 行为人没说明的情况下,证明不明财产的来源及其性质。其次,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共同犯罪,它的刑 法理论根据是“主犯决定论”。再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问题。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自首问题,而且表现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形 式。最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和追诉标准问题。本罪不存在 追诉时效的问题。 第五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 立法缺陷是明显的:1、罪状的表述欠严谨;2、差额巨大缺少法律的明确 性规定;3、法条中只规定“说明来源”而没指出说明的程度如何;4、刑 罚措施单一,忽视对财产刑的适用;5、追诉起点过高,不利于打击犯罪; 6、法定刑过轻;7、法定刑设置有悖于自首制度;8、前置制度存在缺陷。 第六章,探讨认定和处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并 根据该罪存在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下,只有检察机 关能成为责令行为人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有权主体。另外,本罪犯罪构成 中的“说明”,应该是在判决生效以前,而且没必要规定说明的次数。当行 为人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定罪量刑后,若查清了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 是合法的,应当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有关规定,撤销原判,宣告行为 人无罪;若查清了据以定罪的巨额财产是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 犯罪所得的,则既不能撤销原判以所查明的新罪定罪量刑,也不能在保留 原判的基础上对新罪重新判决而实行数罪并罚,仍然应当维持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罪的原判决。本文建议从立法方面、法定刑的量刑幅度方面以及配 套制度方面对此罪进行修改和完善:1、增设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2、删 去“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3、降低追诉标准,提高法定刑的量刑幅度; 4、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界定财产申报的主体,扩大申报的客体范围, 确定管理申报的机构,确定违法处罚规定,完善申报信息的处理;5、加强 对金融监管机制的健全——健全金融交易实名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总之,从多层次、多渠道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制度,对腐 败势力进行打击,使掌握国家管理权的机构及其人员切实处在强有力的监 督、制约之下,从而一方面能够引导国家工作人员自觉依法行使职权,另 一方面能够减少滥用权力进行贪污的机会,促使廉洁者更加自律,不廉洁 者无机可乘。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The crime of unaware source of huge properties of the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is frequently encountered in job-related crimes. Since its legislative form to be provided, it has aroused considerable controversy in theory and judicial sectors. Firs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and legislative value of the crime of unaware source of huge properties. Second, this paper introduces foreign-related charges on the state legislatur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unitive measures through some similar offense on foreign researches. Third, the paper researches the concept and composition of the crime of unaware source of huge properties. Fourth, several legal issues which are involved in the crime of unaware source of huge properties are studied. The fifth chapter identifies and studies these several problems the crime of unaware source of huge properties should be noted. The sixth chapter is the defects and improves legislation of the crime of unaware source of huge properties. Based on this, the paper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legislation, the Legal Sentence phase of the system, as well as the systems which supports and follows should be amended and improved. In short, making the relevant system of the crime of unaware source of from a multi-level, multi-channel to fight corruption, to master the management of 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staff in the effective supervision of a strong, self-restraint, which, on the one hand can guide national staff conscientiously exercise their functions and powers according to law, On the other hand to reduce the abuse of power for the chance for corruption, to promote more honest and self-disciplined, clean, not posts.
  • dc.date.issued
  •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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