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后果主义和义务论的“优绩”概念考察——兼论“优绩”与“应得”的关系

传播影响力
本库下载频次:
本库浏览频次:
CNKI下载频次:0

归属院系:

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

徐鏖 ; 李静雯

摘要:

优绩主义是政治哲学研究的前沿话题。然而,在当前的优绩主义研究中,学者对“优绩”相关概念的使用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因此有必要进行澄清。通过对“优绩”的概念考察,可以将“优绩”概念分为后果主义式的“优绩”概念与义务论式的“优绩”概念,而义务论式的“优绩”概念又可以分为作为品质的“优绩”和作为行为的“优绩”。基于这种区分,“优绩”与“应得”的关系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类。通过对“优绩”概念及其与“应得”关系的澄清,表明义务论式的“优绩”概念通常会转化为后果主义式的“优绩”概念。分析两种义务论式的“优绩”转化为后果主义式的“优绩”的方式,“优绩”概念可以得到更精确的界定:只有后果主义式的“优绩”才是实质上的“优绩”,实质上的“优绩”具有可识别化和公开化的特征。义务论式的“优绩”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优绩”,它们只是修辞意义上的“优绩”。研究表明,后果主义式的“优绩”能大致准确地衡量人们的内在品质;在机会平等的约束下,优绩主义能够应对一般性反驳;由于后果主义式的“优绩”只适用于奖励行为,优绩主义可以避免基于投资行为的反驳;“优绩”与“应得”关系的最合理的用法是将“优绩”理解为“应得”的一个基础。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11-05

学科:

外国哲学

收录:

CSSCI

提交日期

2025-11-19

引用参考

徐鏖; 李静雯. 基于后果主义和义务论的“优绩”概念考察——兼论“优绩”与“应得”的关系[J]. 天府新论,2025(06):138-149+157.

全文附件授权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

  • dc.title
  • 基于后果主义和义务论的“优绩”概念考察——兼论“优绩”与“应得”的关系
  • dc.contributor.author
  • 徐鏖; 李静雯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哲学系;
  • dc.publisher
  • 天府新论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page
  • 138-149+157
  • dc.date.issued
  • 2025-11-0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优绩;;应得;;后果主义;;义务论;;优绩主义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优绩主义是政治哲学研究的前沿话题。然而,在当前的优绩主义研究中,学者对“优绩”相关概念的使用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因此有必要进行澄清。通过对“优绩”的概念考察,可以将“优绩”概念分为后果主义式的“优绩”概念与义务论式的“优绩”概念,而义务论式的“优绩”概念又可以分为作为品质的“优绩”和作为行为的“优绩”。基于这种区分,“优绩”与“应得”的关系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类。通过对“优绩”概念及其与“应得”关系的澄清,表明义务论式的“优绩”概念通常会转化为后果主义式的“优绩”概念。分析两种义务论式的“优绩”转化为后果主义式的“优绩”的方式,“优绩”概念可以得到更精确的界定:只有后果主义式的“优绩”才是实质上的“优绩”,实质上的“优绩”具有可识别化和公开化的特征。义务论式的“优绩”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优绩”,它们只是修辞意义上的“优绩”。研究表明,后果主义式的“优绩”能大致准确地衡量人们的内在品质;在机会平等的约束下,优绩主义能够应对一般性反驳;由于后果主义式的“优绩”只适用于奖励行为,优绩主义可以避免基于投资行为的反驳;“优绩”与“应得”关系的最合理的用法是将“优绩”理解为“应得”的一个基础。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西南政法大学2024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罗尔斯《正义论》的优绩主义思想研究”(编号:2024XZXS-277)
  • dc.identifier.CN
  • 51-1035/C
  • dc.identifier.issn
  • 1004-0633
  • dc.identifier.if
  • 0.723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