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法律实现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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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谭吉

作者:

谭吉

摘要:

公建民营是我国养老机构改革的重要方向。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是一项集合性概念,本质上属于公私合作的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外延上既包括增量机构,也包括存量机构。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制度仍存在法律位阶低、合同类型不统一、体系混乱等现实困境,难以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为确保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事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合同标的”区分标准及“双阶理论”分析框架,应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并优先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之规定。同时,应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协商机制、救济路径等方面,构建配套于《民法典》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实施体系,以促进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协调衔接,促使政府与市场、公益与私益的有机协同,实现政府部门、社会主体及服务对象之间的利益平衡。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11-10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5-11-12

引用参考

谭吉.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法律实现与规范[J]. 法学评论,2025(06):8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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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法律实现与规范
  • dc.contributor.author
  • 谭吉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法学评论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volume
  • 43
  • dc.identifier.page
  • 89-105
  • dc.date.issued
  • 2025-11-1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养老机构与服务;;公建民营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公私合作合同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公建民营是我国养老机构改革的重要方向。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是一项集合性概念,本质上属于公私合作的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外延上既包括增量机构,也包括存量机构。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制度仍存在法律位阶低、合同类型不统一、体系混乱等现实困境,难以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为确保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事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合同标的”区分标准及“双阶理论”分析框架,应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并优先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之规定。同时,应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协商机制、救济路径等方面,构建配套于《民法典》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实施体系,以促进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协调衔接,促使政府与市场、公益与私益的有机协同,实现政府部门、社会主体及服务对象之间的利益平衡。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5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新型医养结合模式下涉老数据流通规制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dc.identifier.CN
  • 42-1086/D
  • dc.identifier.issn
  • 1004-1303
  • dc.identifier.if
  • 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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