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以房抵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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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谭启平

作者:

谭启平 ; 达燕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合同功能为内在依据、以缔约时间为外在标准,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规定。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其在破产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应依据司法解释的基本逻辑,结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予以分析。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应按照让与担保方式处理,以是否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为标准判断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认仅办理预告登记情形下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需就新债与旧债的履行顺序、管理人对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选择权、旧债的诉讼时效等问题予以澄清。以房抵债协议中的债权人因不具备商品房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以商品房消费者身份主张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但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以普通房屋买受人或以房抵债债权人身份主张其债权优先于其他一般金钱债权。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9-23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25-11-04

引用参考

谭启平; 达燕. 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以房抵债问题[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5(05):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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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以房抵债问题
  • dc.contributor.author
  • 谭启平; 达燕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5
  • dc.identifier.volume
  • 27
  • dc.identifier.page
  • 30-43
  • dc.date.issued
  • 2025-09-23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以房抵债;;破产;;让与担保;;新债清偿;;物权期待权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合同功能为内在依据、以缔约时间为外在标准,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规定。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其在破产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应依据司法解释的基本逻辑,结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予以分析。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应按照让与担保方式处理,以是否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为标准判断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认仅办理预告登记情形下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需就新债与旧债的履行顺序、管理人对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选择权、旧债的诉讼时效等问题予以澄清。以房抵债协议中的债权人因不具备商品房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以商品房消费者身份主张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但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以普通房屋买受人或以房抵债债权人身份主张其债权优先于其他一般金钱债权。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租购并举住房法律制度建构研究”(19XFX013);;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成渝隐蔽保理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25SKGH011)
  • dc.identifier.CN
  • 50-1024/C
  • dc.identifier.issn
  • 1008-4355
  • dc.identifier.if
  •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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