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鉴关系的双重错位及其制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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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陈如超

归属院系:

刑事侦查学院

作者:

陈如超

摘要:

长期以来,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被混同于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行为。但由于实施主体不同、适用阶段不同、诉讼构造不同,司法鉴定并非类似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侦查取证行为,而是独立于侦查取证措施的一类证据方法。基于侦鉴分离的理论逻辑,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侦鉴关系存在以侦代鉴与以鉴代侦两类错位,并且随着公安机关内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及侦查取证对象的变化,以鉴代侦逐渐取代以侦代鉴成为目前侦鉴关系错位的新趋势。侦鉴关系的制度重塑需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权不可转让或委托;二是司法鉴定应当保持客观独立。基于上述原则,为了避免以侦代鉴,公安机关需要实现同一案件鉴定人与侦查人员角色的彻底分离,以及公安系统内部鉴定机构、鉴定人与办案部门的相对分离;为了避免以鉴代侦,刑事司法需要建构完善专家辅助取证制度,以解决侦查人员面临的取证难题。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10-20

学科:

侦查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扩展版

提交日期

2025-11-03

引用参考

陈如超. 侦鉴关系的双重错位及其制度调整[J]. 河北法学,2025(12):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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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侦鉴关系的双重错位及其制度调整
  • dc.contributor.author
  • 陈如超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暨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 dc.publisher
  • 河北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12
  • dc.identifier.volume
  • 43
  • dc.identifier.page
  • 24-44
  • dc.date.issued
  • 2025-10-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公安机关;;侦鉴关系;;侦鉴分离;;以侦代鉴;;以鉴代侦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长期以来,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被混同于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行为。但由于实施主体不同、适用阶段不同、诉讼构造不同,司法鉴定并非类似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侦查取证行为,而是独立于侦查取证措施的一类证据方法。基于侦鉴分离的理论逻辑,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侦鉴关系存在以侦代鉴与以鉴代侦两类错位,并且随着公安机关内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及侦查取证对象的变化,以鉴代侦逐渐取代以侦代鉴成为目前侦鉴关系错位的新趋势。侦鉴关系的制度重塑需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权不可转让或委托;二是司法鉴定应当保持客观独立。基于上述原则,为了避免以侦代鉴,公安机关需要实现同一案件鉴定人与侦查人员角色的彻底分离,以及公安系统内部鉴定机构、鉴定人与办案部门的相对分离;为了避免以鉴代侦,刑事司法需要建构完善专家辅助取证制度,以解决侦查人员面临的取证难题。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4年度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暨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中国式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现代化研究”(KF202423);; 2023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从结构失衡到结构优化:中国式司法鉴定制度的现代化研究”(2023NDYB43)的研究成果
  • dc.identifier.CN
  • 13-1023/D
  • dc.identifier.issn
  • 1002-3933
  • dc.identifier.if
  • 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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