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范围的认定

传播影响力
本库下载频次:
本库浏览频次:
CNKI下载频次:0

归属学者:

孙莹

作者:

孙莹

摘要:

现有认定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范围的路径,因诉诸价值中立或存在价值偏向的外部理论,而难以解决价值判断冲突问题。对此,宜回归《个人信息保护法》,贯彻其保护与利用并重的价值决断。原则层面,应将目的限制原则中的“处理目的”解释为处理行为的目的而非公开目的。规则层面,重大影响本质是个人权益被侵害的高风险状态,可通过国家标准进行细化;拒绝权受其他合法性依据的限制,如未依处理者建立的机制行使拒绝权,不发生拒绝的效力;除存在告知义务豁免情形,处理者应履行告知义务,不需要告知可由法院在个案中衡量。将这一框架应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可解决公开目的难查明、重大影响不明确的难题,而针对删除义务难履行的问题可通过健全拒绝权的替代性保障以及强化数据来源告知义务予以解决。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10-14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5-10-16

引用参考

孙莹. 论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范围的认定[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5(06):94-105.

全文附件授权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

  • dc.title
  • 论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范围的认定
  • dc.contributor.author
  • 孙莹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page
  • 94-105
  • dc.date.issued
  • 2025-10-14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范围;;法教义学;;生成式人工智能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现有认定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范围的路径,因诉诸价值中立或存在价值偏向的外部理论,而难以解决价值判断冲突问题。对此,宜回归《个人信息保护法》,贯彻其保护与利用并重的价值决断。原则层面,应将目的限制原则中的“处理目的”解释为处理行为的目的而非公开目的。规则层面,重大影响本质是个人权益被侵害的高风险状态,可通过国家标准进行细化;拒绝权受其他合法性依据的限制,如未依处理者建立的机制行使拒绝权,不发生拒绝的效力;除存在告知义务豁免情形,处理者应履行告知义务,不需要告知可由法院在个案中衡量。将这一框架应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可解决公开目的难查明、重大影响不明确的难题,而针对删除义务难履行的问题可通过健全拒绝权的替代性保障以及强化数据来源告知义务予以解决。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3BFX075)“企业数据确权和流转中的登记问题研究”;; 重庆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2022NDYB32)“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责任的实体与程序研究”
  • dc.identifier.CN
  • 61-1470/D
  • dc.identifier.issn
  • 1671-6914
  • dc.identifier.if
  • 6.492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