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处理者隐微权利结构与企业数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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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张建文

作者:

张建文 ; 张锐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为立法目的,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的同时,隐微地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并非单纯的“数据控制的事实状态”,而是处理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下获得合法利益的方式。在揭示并确认处理者的隐微权利结构的前提下,数据确权特别是企业数据确权问题的重要性可能被极大降低甚至消解,试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者隐微权利结构之外,构建一般数据权利体系或立法的尝试,并非就是最佳的方向。缓行数据确权之操切建议,也能够为司法实践拣选最佳的数据权益保护方案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5-15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5-09-12

引用参考

张建文; 张锐. 论个人信息处理者隐微权利结构与企业数据确权[J].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03):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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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个人信息处理者隐微权利结构与企业数据确权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张建文; 张锐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volume
  • 46
  • dc.identifier.page
  • 63-70
  • dc.date.issued
  • 2025-05-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自主决定;合理利用;企业数据;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为立法目的,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的同时,隐微地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并非单纯的“数据控制的事实状态”,而是处理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下获得合法利益的方式。在揭示并确认处理者的隐微权利结构的前提下,数据确权特别是企业数据确权问题的重要性可能被极大降低甚至消解,试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者隐微权利结构之外,构建一般数据权利体系或立法的尝试,并非就是最佳的方向。缓行数据确权之操切建议,也能够为司法实践拣选最佳的数据权益保护方案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22BFX079);
  • dc.identifier.CN
  • 21-1383/C
  • dc.identifier.issn
  • 1008-407X
  • dc.identifier.if
  •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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