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的限缩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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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梅传强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梅传强 ; 李媛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逐渐增多,网络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的条文规定应运而生。实证研究表明,网络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呈现“情节恶劣”标准认定多样化、案件数量较侮辱罪整体偏高、无罪判决数量整体较少的泛化扩张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情节恶劣”标准模糊、“破坏社会秩序”的法益内涵阐释不清以及罪与非罪行刑衔接程序不完善所致。基于刑法谦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双重考量,有必要对该罪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限缩。具体而言,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深化“破坏社会秩序”的理论研究,构建科学的行刑衔接程序,以期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与维护网络秩序之间实现价值平衡。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6-15

学科:

刑法学

提交日期

2025-09-10

引用参考

梅传强; 李媛. 网络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的限缩适用研究[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0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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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网络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的限缩适用研究
  • dc.contributor.author
  • 梅传强; 李媛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page
  • 12-21
  • dc.date.issued
  • 2025-06-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网络辱骂恐吓行为;寻衅滋事罪;网络秩序;司法限缩适用;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逐渐增多,网络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的条文规定应运而生。实证研究表明,网络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呈现“情节恶劣”标准认定多样化、案件数量较侮辱罪整体偏高、无罪判决数量整体较少的泛化扩张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情节恶劣”标准模糊、“破坏社会秩序”的法益内涵阐释不清以及罪与非罪行刑衔接程序不完善所致。基于刑法谦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双重考量,有必要对该罪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限缩。具体而言,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深化“破坏社会秩序”的理论研究,构建科学的行刑衔接程序,以期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与维护网络秩序之间实现价值平衡。
  • dc.identifier.CN
  • 21-1424/D
  • dc.identifier.issn
  • 1009-1416
  • dc.identifier.if
  • 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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