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益识别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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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贾健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贾健 ;倪文

摘要:

妥当理解与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实现“扰乱公共秩序”型网络谣言案例行刑界分的重要依据。当前司法机关并未充分理解该要件的本质,导致网络造谣行刑处罚的失衡,其根本症结在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尚不明确。立足于二元法益论,本罪的保护法益应为“社会公众现实生活的稳定安宁状态”,由此,本罪保护的“社会秩序”不包括“网络(空间)秩序”;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依据有二,一是社会公众预期的日常生活成本提高,二是公权力单位采取了一定规模的紧急应对措施。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2-15

学科:

刑法学

提交日期

2025-09-09

引用参考

贾健;倪文.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益识别及展开[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01):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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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益识别及展开
  • dc.contributor.author
  • 贾健;倪文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74-85
  • dc.date.issued
  • 2025-02-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法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妥当理解与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实现“扰乱公共秩序”型网络谣言案例行刑界分的重要依据。当前司法机关并未充分理解该要件的本质,导致网络造谣行刑处罚的失衡,其根本症结在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尚不明确。立足于二元法益论,本罪的保护法益应为“社会公众现实生活的稳定安宁状态”,由此,本罪保护的“社会秩序”不包括“网络(空间)秩序”;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依据有二,一是社会公众预期的日常生活成本提高,二是公权力单位采取了一定规模的紧急应对措施。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3年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刑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3SKGH001); 2024年度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FXY2024017)的阶段性研究结果;
  • dc.identifier.CN
  • 21-1424/D
  • dc.identifier.issn
  • 1009-1416
  • dc.identifier.if
  • 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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