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特征识别型人工智能的规制:欧盟模式与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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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张建文

作者:

张建文 ;杨志杰

摘要:

生物特征识别型人工智能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预测警务等关键领域的应用,在提升社会治理效率的同时,亦带来数据泄露、隐私侵蚀和算法歧视等诸多挑战。对此,欧盟《人工智能法》构建了“分界—分类—分级”的规制模式:首先将缺乏自主学习和推理能力的生物特征验证系统排除在人工智能系统之外,而后将生物特征识别系统分为情绪识别系统、生物特征分类系统以及远程生物特征识别系统,并采取基于风险的规制路径将其纳入被禁止或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范畴。然而,该法采取的横向立法模式不仅实施成本较高,且容易忽视不同行业的差异而难以实现对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精准治理,尤其是在公共场所使用实时远程生物特征识别系统的问题上争议不止。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应立足我国技术治理需求和现有法律体系,对生物特征识别技术采取纵向立法的监管模式,从基于权利的路径出发强化生物特征数据的保护。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7-20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CSSCI扩展版

提交日期

2025-09-03

引用参考

张建文;杨志杰. 生物特征识别型人工智能的规制:欧盟模式与中国方案[J].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5(04):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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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生物特征识别型人工智能的规制:欧盟模式与中国方案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张建文;杨志杰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dc.publisher
  •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page
  • 66-77
  • dc.date.issued
  • 2025-07-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人工智能法;生物特征识别;欧盟模式;风险分级;权利保护;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生物特征识别型人工智能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预测警务等关键领域的应用,在提升社会治理效率的同时,亦带来数据泄露、隐私侵蚀和算法歧视等诸多挑战。对此,欧盟《人工智能法》构建了“分界—分类—分级”的规制模式:首先将缺乏自主学习和推理能力的生物特征验证系统排除在人工智能系统之外,而后将生物特征识别系统分为情绪识别系统、生物特征分类系统以及远程生物特征识别系统,并采取基于风险的规制路径将其纳入被禁止或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范畴。然而,该法采取的横向立法模式不仅实施成本较高,且容易忽视不同行业的差异而难以实现对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精准治理,尤其是在公共场所使用实时远程生物特征识别系统的问题上争议不止。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应立足我国技术治理需求和现有法律体系,对生物特征识别技术采取纵向立法的监管模式,从基于权利的路径出发强化生物特征数据的保护。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22BFX079);
  • dc.identifier.CN
  • 10-1731/N
  • dc.identifier.issn
  • 2096-9783
  • dc.identifier.if
  •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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