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主导生态环境修复的规范构造

传播影响力
本库下载频次:
本库浏览频次:
CNKI下载频次:0

归属学者:

徐以祥

作者:

徐以祥 ; 陈秋容

摘要:

生态环境修复是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目标,关于制度路径的选择——司法修复或行政修复,在理论上经历了旷日持久的争论,现司法修复路径“略胜一筹”,我国已初步建立司法修复为主导的法律制度。但通过对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实施现状的检视,却发现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司法行政化”的制度本质,适用中也存在诸多“过敏排异”症状:在法理逻辑上,司法修复制度存在权力基础、性质异化等理论支撑不足;在司法实践中,诉请不明、责任判决法律依据不足等现实问题让司法修复制度堕入“高起低落”的尴尬境地。故生态环境修复回归行政主导制度模式成为应然选择,但回归“行政主导”并非完全排斥司法修复的行政单模式,而是构造“行政主导、司法保障”的多元协同规范体系。详言之,行政体系内部的制度选择应兼顾效率与公平,明确责令生态环境修复的行政命令主体地位、合理设置行政磋商的优先顺位、增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功效;行政体系外部协同应充分发挥司法终局的确定力和强制效力,以制度体系化视角明确行政主导、司法保障的制度定位,促进环境行政和环境司法的实体制度、程序制度以及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合,构造生态环境修复最严法治体系。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8-19

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收录: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5-09-01

引用参考

徐以祥,陈秋容. 论行政主导生态环境修复的规范构造[J]. 行政与法,2025(08):63-76.

全文附件授权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

  • dc.title
  • 论行政主导生态环境修复的规范构造
  • dc.contributor.author
  • 徐以祥;陈秋容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学院(生态法学院)
  • dc.publisher
  • 行政与法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8
  • dc.identifier.page
  • 63-76
  • dc.date.issued
  • 2025-08-19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生态环境修复;责令修复;环境行政;行政主导;司法保障;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生态环境修复是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目标,关于制度路径的选择——司法修复或行政修复,在理论上经历了旷日持久的争论,现司法修复路径“略胜一筹”,我国已初步建立司法修复为主导的法律制度。但通过对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实施现状的检视,却发现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司法行政化”的制度本质,适用中也存在诸多“过敏排异”症状:在法理逻辑上,司法修复制度存在权力基础、性质异化等理论支撑不足;在司法实践中,诉请不明、责任判决法律依据不足等现实问题让司法修复制度堕入“高起低落”的尴尬境地。故生态环境修复回归行政主导制度模式成为应然选择,但回归“行政主导”并非完全排斥司法修复的行政单模式,而是构造“行政主导、司法保障”的多元协同规范体系。详言之,行政体系内部的制度选择应兼顾效率与公平,明确责令生态环境修复的行政命令主体地位、合理设置行政磋商的优先顺位、增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功效;行政体系外部协同应充分发挥司法终局的确定力和强制效力,以制度体系化视角明确行政主导、司法保障的制度定位,促进环境行政和环境司法的实体制度、程序制度以及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合,构造生态环境修复最严法治体系。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视野下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3XFX010;
  • dc.identifier.CN
  • 22-1235/D
  • dc.identifier.issn
  • 1007-8207
  • dc.identifier.if
  • 0.46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