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他免责”应成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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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郭忠

作者:

郭忠

摘要:

利他行为和违法行为重合的现象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但仅仅依照责任法定原则,就会出现法律实施中对利他行为不宽容的情况。利他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出于实现社会、集体或他人利益,不得已选择对法律义务的违反,它是一种道德选择,因此与利己违法存在本质区别。由于法律是“目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的统一,把“利他免责”作为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行使,可以避免法律规范体系形式性特征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现实意义上看,“利他免责”成为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法治和德治的结合以及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8-26

学科:

法学理论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扩展版

提交日期

2025-09-01

引用参考

郭忠. 论“利他免责”应成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J]. 湖南社会科学,2025(04):1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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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利他免责”应成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 dc.contributor.author
  • 郭忠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湖南社会科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page
  • 106-114
  • dc.date.issued
  • 2025-08-26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利他违法;免责;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利他行为和违法行为重合的现象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但仅仅依照责任法定原则,就会出现法律实施中对利他行为不宽容的情况。利他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出于实现社会、集体或他人利益,不得已选择对法律义务的违反,它是一种道德选择,因此与利己违法存在本质区别。由于法律是“目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的统一,把“利他免责”作为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行使,可以避免法律规范体系形式性特征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现实意义上看,“利他免责”成为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法治和德治的结合以及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治与德治的治理机制研究”(编号:20AFX002);
  • dc.identifier.CN
  • 43-1161/C
  • dc.identifier.issn
  • 1009-5675
  • dc.identifier.if
  • 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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