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法系的“德法合治”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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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龙大轩

作者:

龙大轩 ;翟峻基

摘要:

中华法系涵盖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思想、制度和文化建设中的各种经验积淀。“德法合治”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综合为用的治理思想,萌芽于上古三代,裂变于春秋战国,至汉唐盛世得以定型,贯穿于中华民族数千年治国理政实践之始终,包含着德、礼、政、刑四种治理手段,凝练出“富之”“教之”“齐之”“平之”的治理智慧,使中华法治文明表现出突出的连续性。新时代以来,“德法合治”传统得到了具有时代特征的传承转化。当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方略,从德法内涵、人法关系、治理目的、治理方式这四个方面对其进行一系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集中表现为“合”字内涵的转变,由过去的“德法合作”发展为今天的“德法结合”,使法律和道德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更加符合当代社会的治理需求。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5-15

学科:

法律史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5-07-04

引用参考

龙大轩;翟峻基. 论中华法系的“德法合治”传统[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05):9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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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中华法系的“德法合治”传统
  • dc.contributor.author
  • 龙大轩;翟峻基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5
  • dc.identifier.volume
  • 55
  • dc.identifier.page
  • 97-111
  • dc.date.issued
  • 2025-05-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中华法系;德法合治;连续性;创新性;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中华法系涵盖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思想、制度和文化建设中的各种经验积淀。“德法合治”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综合为用的治理思想,萌芽于上古三代,裂变于春秋战国,至汉唐盛世得以定型,贯穿于中华民族数千年治国理政实践之始终,包含着德、礼、政、刑四种治理手段,凝练出“富之”“教之”“齐之”“平之”的治理智慧,使中华法治文明表现出突出的连续性。新时代以来,“德法合治”传统得到了具有时代特征的传承转化。当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方略,从德法内涵、人法关系、治理目的、治理方式这四个方面对其进行一系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集中表现为“合”字内涵的转变,由过去的“德法合作”发展为今天的“德法结合”,使法律和道德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更加符合当代社会的治理需求。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研究”(25SKGH002);
  • dc.identifier.CN
  • 33-1237/C
  • dc.identifier.issn
  • 1008-942X
  • dc.identifier.if
  •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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