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届期股权转让规则的立法目的及其组织法实现

传播影响力
本库下载频次:
本库浏览频次:
CNKI下载频次:0

归属学者:

吴飞飞

作者:

吴飞飞

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为实现强化资本信用的积极立法目的,对转让人设定了畸重的补充出资责任,其可履行性存疑。其他股东、公司均是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利益攸关方,应通过其他股东与公司“复合同意权”和公司股权回购权给予这两类组织法主体介入股权转让的合法渠道。通过其他股东与公司的介入,递进式评估股权是否为恶意转让、受让人是否具有出资履行能力,以减少出资违约概率。基于权责匹配的法理,股权经过“复合同意权”和公司股权回购权两道行权程序仍得对外转让的,转让人对公司后续发生的债务触发的出资责任不再承担补充责任。组织法主体基于受让人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而触发的失权规则,在股权无法再次转出后,对应地承担减资责任或比例性补充出资责任。最终通过多重主体参与、责任分散承担的形式,减轻单一主体责任压力,提升出资责任可履行性,实现强化资本信用的立法目的。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6-04

学科:

经济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5-07-03

引用参考

吴飞飞. 未届期股权转让规则的立法目的及其组织法实现[J]. 比较法研究,2025(03):164-176.

全文附件授权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

  • dc.title
  • 未届期股权转让规则的立法目的及其组织法实现
  • dc.contributor.author
  • 吴飞飞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比较法研究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page
  • 164-176
  • dc.date.issued
  • 2025-06-04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补充出资责任;同意权;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国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为实现强化资本信用的积极立法目的,对转让人设定了畸重的补充出资责任,其可履行性存疑。其他股东、公司均是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利益攸关方,应通过其他股东与公司“复合同意权”和公司股权回购权给予这两类组织法主体介入股权转让的合法渠道。通过其他股东与公司的介入,递进式评估股权是否为恶意转让、受让人是否具有出资履行能力,以减少出资违约概率。基于权责匹配的法理,股权经过“复合同意权”和公司股权回购权两道行权程序仍得对外转让的,转让人对公司后续发生的债务触发的出资责任不再承担补充责任。组织法主体基于受让人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而触发的失权规则,在股权无法再次转出后,对应地承担减资责任或比例性补充出资责任。最终通过多重主体参与、责任分散承担的形式,减轻单一主体责任压力,提升出资责任可履行性,实现强化资本信用的立法目的。
  • dc.identifier.CN
  • 11-3171/D
  • dc.identifier.issn
  • 1004-8561
  • dc.identifier.if
  • 9.77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