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诉讼地位之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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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高星阁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高星阁 ;肖艳灵

摘要: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不明,常被视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权益保障明显不足。《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此背景下,应当允许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进一步明确债务人的抗辩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对债务人处分权的限制也应当明确范围,以平衡债务人作为弱势一方的利益。为进一步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应辅以诉讼告知制度作为程序保障,并且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科学衔接,以达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同时确保债务人在法律程序中的正当权益得到应有保护。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3-10

学科:

诉讼法学

提交日期

2025-05-28

引用参考

高星阁;肖艳灵.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诉讼地位之省思[J].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02):9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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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诉讼地位之省思
  • dc.contributor.author
  • 高星阁;肖艳灵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 dc.publisher
  •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volume
  • 48
  • dc.identifier.page
  • 93-103
  • dc.date.issued
  • 2025-03-1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代位权诉讼;债务人;诉讼第三人;诉讼告知;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不明,常被视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权益保障明显不足。《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此背景下,应当允许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进一步明确债务人的抗辩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对债务人处分权的限制也应当明确范围,以平衡债务人作为弱势一方的利益。为进一步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应辅以诉讼告知制度作为程序保障,并且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科学衔接,以达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同时确保债务人在法律程序中的正当权益得到应有保护。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强制执行法典化背景下股权执行疑难问题研究”(24BFX097); 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青年项目“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在一站式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应用研究”(KJQN202300309);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权利保护研究”(2024XZXS-192);
  • dc.identifier.CN
  • 21-1077/C
  • dc.identifier.issn
  • 1000-1751
  • dc.identifier.if
  • 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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