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登记的基本问题研究

传播影响力
本库下载频次:
本库浏览频次:
CNKI下载频次:0

归属学者:

孙莹

作者:

孙莹1

摘要:

数据登记是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产权登记在内核上其实是殊途同归,基于对法秩序统一性的维护,将数据登记制度统一命名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更为合适。应建立“专职登记机关—数据交易所”二元登记机构,并采取“登记机构形式审查—第三方机构实质审查”的二元审查模式。在效力模式的选择上,登记对抗主义将自愿原则之精髓贯彻始终,更为符合数据的价值实现规律。数据产权变动中存在两种法律事实协同发挥作用,其中数据交付具备生成效力,而推定效力、对抗效力、公信效力等与公示紧密相关的效力只有在完成数据登记后才能发生。数据产权登记的对抗效力需借助不完全权利变动理论进行周全解释。数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认定应更为严格,制度效力宜从法定失权改造为强制授权。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2-07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5-02-27

引用参考

孙莹. 数据产权登记的基本问题研究[J]. 中国法学,2025(01):150-169.

全文附件授权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

  • dc.title
  • 数据产权登记的基本问题研究
  • dc.contributor.author
  • 孙莹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中国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150-169
  • dc.date.issued
  • 2025-02-07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数据确权;数据流转;数据登记;数据交付;数据善意取得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数据登记是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产权登记在内核上其实是殊途同归,基于对法秩序统一性的维护,将数据登记制度统一命名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更为合适。应建立“专职登记机关—数据交易所”二元登记机构,并采取“登记机构形式审查—第三方机构实质审查”的二元审查模式。在效力模式的选择上,登记对抗主义将自愿原则之精髓贯彻始终,更为符合数据的价值实现规律。数据产权变动中存在两种法律事实协同发挥作用,其中数据交付具备生成效力,而推定效力、对抗效力、公信效力等与公示紧密相关的效力只有在完成数据登记后才能发生。数据产权登记的对抗效力需借助不完全权利变动理论进行周全解释。数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认定应更为严格,制度效力宜从法定失权改造为强制授权。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3BFX075;24ZDA025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企业数据确权和流转中的登记问题研究”;2024年度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四位一体的制度构建研究”
  • dc.identifier.CN
  • 11-1030/D
  • dc.identifier.issn
  • 1003-1707
  • dc.identifier.if
  • 12.545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