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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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杜健勋

作者:

杜健勋1

摘要:

因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造成的环境问题具有二元性,环境侵权表现为对私主体的人身或财产侵害,生态环境损害表现为对生态环境自然平衡性的危害。环境侵权通过《民法典》私法体系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通过公法责任来规制,在传统法律理念与部门法的影响下,环境法律责任在私法与公法中都以重罚主义为基本路径,且通过转引致的责任形式。重罚主义与转引致的责任形式并不能促成环境规制目的的达成。建立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是实现有效环境治理、达成“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理念与制度创新,也是以“生态环境法典”创制为集中表征的环境法律体系化的重要命题。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1-20

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5-02-26

引用参考

杜健勋. 论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J]. 江淮论坛,2025(01):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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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 dc.contributor.author
  • 杜健勋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江淮论坛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56-65
  • dc.date.issued
  • 2025-01-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环境损害二元性;重罚主义;修复生态环境;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环境法典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因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造成的环境问题具有二元性,环境侵权表现为对私主体的人身或财产侵害,生态环境损害表现为对生态环境自然平衡性的危害。环境侵权通过《民法典》私法体系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通过公法责任来规制,在传统法律理念与部门法的影响下,环境法律责任在私法与公法中都以重罚主义为基本路径,且通过转引致的责任形式。重罚主义与转引致的责任形式并不能促成环境规制目的的达成。建立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是实现有效环境治理、达成“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理念与制度创新,也是以“生态环境法典”创制为集中表征的环境法律体系化的重要命题。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1XFX002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宪法规范下环境法律体系化研究”
  • dc.identifier.CN
  • 34-1003/G0
  • dc.identifier.issn
  • 1001-862X
  • dc.identifier.if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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