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为独立数据类型的“重要数据”的发生史与本体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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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张建文

作者:

张建文

摘要:

“重要数据”从仅具有日常意义的表述,到作为在立法上具有独立地位的数据类型,经历了《网安法》和《数安法》,再到《条例》才逐渐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制框架,包括目录管理制与确认告知或公开发布制,以及重要数据处理者的识别申报义务、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实施特定处理行为时的特别义务、年度风险评估义务、处理重要数据的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特殊义务。“重要数据”作为数据法律制度,取得了与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隐私与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政府信息、档案信息与文献信息,以及拟议中的商业数据等数据类型相并列的地位,但仍存在自身内部与核心数据和一般数据的区别,以及在外部与其他数据类型的精确区分问题。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1-20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日期

2025-02-25

引用参考

张建文. 对作为独立数据类型的“重要数据”的发生史与本体论考察[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5(01):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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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对作为独立数据类型的“重要数据”的发生史与本体论考察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张建文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53-64
  • dc.date.issued
  • 2025-01-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数据制度;重要数据;个人信息;直接报告权;数据法制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重要数据”从仅具有日常意义的表述,到作为在立法上具有独立地位的数据类型,经历了《网安法》和《数安法》,再到《条例》才逐渐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制框架,包括目录管理制与确认告知或公开发布制,以及重要数据处理者的识别申报义务、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实施特定处理行为时的特别义务、年度风险评估义务、处理重要数据的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特殊义务。“重要数据”作为数据法律制度,取得了与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隐私与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政府信息、档案信息与文献信息,以及拟议中的商业数据等数据类型相并列的地位,但仍存在自身内部与核心数据和一般数据的区别,以及在外部与其他数据类型的精确区分问题。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2BFX079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 dc.identifier.CN
  • 31-2011/D
  • dc.identifier.issn
  • 1674-9502
  • dc.identifier.if
  • 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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