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3条的逻辑与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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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黄忠

作者:

黄忠

摘要: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并不蕴含“原则无效、例外有效”的结论。在违法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中,应接受比例原则的指引,而不宜将第153条第1款第1句中的“强制性规定”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法的强制性规定中。从根本上讲,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才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终局理由,故《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适用应受第2款的指导。个案中,法官既要妥当运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2句,尽量缓和不当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担负维护法秩序统一的重任,更好维护市场秩序、纠正市场失灵,避免私人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损害,从而切实平衡好自由与强制之间的关系。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1-24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5-02-25

引用参考

黄忠. 《民法典》第153条的逻辑与续造[J]. 中国法律评论,2025(01):1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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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民法典》第153条的逻辑与续造
  • dc.contributor.author
  • 黄忠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创新型国家建设法治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中国法律评论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106-124
  • dc.date.issued
  • 2025-01-24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民法典》第153条;无效;私法自治;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并不蕴含“原则无效、例外有效”的结论。在违法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中,应接受比例原则的指引,而不宜将第153条第1款第1句中的“强制性规定”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法的强制性规定中。从根本上讲,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才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终局理由,故《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适用应受第2款的指导。个案中,法官既要妥当运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2句,尽量缓和不当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担负维护法秩序统一的重任,更好维护市场秩序、纠正市场失灵,避免私人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损害,从而切实平衡好自由与强制之间的关系。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4SFB2016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4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方略研究”
  • dc.identifier.CN
  • 10-1210/D
  • dc.identifier.issn
  • 2095-7440
  • dc.identifier.if
  • 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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