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财产执行检察申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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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马登科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马登科

摘要:

在移送执行模式下,刑事涉财产执行依据的移送主体和审查主体实质同一,导致审查机制虚化、瑕疵修复机制失灵;因申请执行人的缺位,实体性执行救济亦难以运行,故应将之转为申请执行模式。基于刑事一体化理念,刑事涉财产执行应与公诉程序和人身刑执行程序一并采取内部检察监督的方式,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被害人的执行担当人,通过申请执行的方式介入执行程序并行使法律监督权,进而充分发挥其在各程序运行中的协助作用。赋予检察机关的申请执行人地位,一则可在前端程序中形成刑事涉财产裁判质量保障机制,并畅通执行依据的瑕疵补正路径;二则可建构起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实现实体性执行救济程序的回归。至于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和执行监督者间的身份冲突以及作为复数利益代表者间的身份冲突,可通过检察监督法理及相应制约机制、执行基本规则及执行信息反馈与公开机制等予以化解。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1-13

学科:

诉讼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5-01-15

引用参考

马登科. 刑事涉财产执行检察申请论[J]. 法学评论,2025(01):11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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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刑事涉财产执行检察申请论
  • dc.contributor.author
  • 马登科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法学评论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volume
  • 43
  • dc.identifier.page
  • 114-127
  • dc.date.issued
  • 2025-01-13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移送执行;执行依据;实体救济;法律监督;执行担当;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在移送执行模式下,刑事涉财产执行依据的移送主体和审查主体实质同一,导致审查机制虚化、瑕疵修复机制失灵;因申请执行人的缺位,实体性执行救济亦难以运行,故应将之转为申请执行模式。基于刑事一体化理念,刑事涉财产执行应与公诉程序和人身刑执行程序一并采取内部检察监督的方式,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被害人的执行担当人,通过申请执行的方式介入执行程序并行使法律监督权,进而充分发挥其在各程序运行中的协助作用。赋予检察机关的申请执行人地位,一则可在前端程序中形成刑事涉财产裁判质量保障机制,并畅通执行依据的瑕疵补正路径;二则可建构起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实现实体性执行救济程序的回归。至于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和执行监督者间的身份冲突以及作为复数利益代表者间的身份冲突,可通过检察监督法理及相应制约机制、执行基本规则及执行信息反馈与公开机制等予以化解。
  • dc.identifier.CN
  • 42-1086/D
  • dc.identifier.issn
  • 1004-1303
  • dc.identifier.if
  • 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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