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统筹推进——一种基于法律体系性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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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刘志伟

作者:

刘志伟

摘要:

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无论是用于规范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市场主体/业务法”,还是用于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法”,目前都存在规范体系不完备的问题。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应秉持法律体系构建的体系性要求,实现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构成完整性、价值融贯性和逻辑一致性的体系化塑造。在体系结构上,“地方金融业法”应从以机构为导向的“机构立法”转向以业务类型为导向的“功能立法”,并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同时,还应从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角度切入,处理好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与非金融领域基础法律的“尊重”或“调整”关系。在动态协调上,需要立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市场回应性,在整体上处理好地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立改废释纂定清”的统筹协调,并具体通过授权立法、定期修法、联动修法三大机制来增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适应性、适时性和关联性。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11-25

学科:

经济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5-01-08

引用参考

刘志伟. 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统筹推进——一种基于法律体系性的考量[J]. 金融监管研究,2024(11):9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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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统筹推进——一种基于法律体系性的考量
  • dc.contributor.author
  • 刘志伟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dc.publisher
  • 金融监管研究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11
  • dc.identifier.page
  • 99-114
  • dc.date.issued
  • 2024-11-2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立法统筹;中央与地方关系;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无论是用于规范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市场主体/业务法”,还是用于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法”,目前都存在规范体系不完备的问题。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应秉持法律体系构建的体系性要求,实现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构成完整性、价值融贯性和逻辑一致性的体系化塑造。在体系结构上,“地方金融业法”应从以机构为导向的“机构立法”转向以业务类型为导向的“功能立法”,并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同时,还应从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角度切入,处理好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与非金融领域基础法律的“尊重”或“调整”关系。在动态协调上,需要立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市场回应性,在整体上处理好地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立改废释纂定清”的统筹协调,并具体通过授权立法、定期修法、联动修法三大机制来增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适应性、适时性和关联性。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法治化构建研究”(19CFX076)的资助;
  • dc.identifier.CN
  • 10-1047/F
  • dc.identifier.issn
  • 2095-3291
  • dc.identifier.if
  • 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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