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概念内涵的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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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周清林

作者:

周清林

摘要:

请求权竞合制度自身存在矛盾性,既在不断收缩,又在不断扩展。“请求权”的概念并不清晰,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在适用“请求权竞合”时,均不断扩展阵地,将指向责任承担方式的请求权纳入请求权竞合的范畴。实际上,这些请求权不能发生竞合,仅发生聚合。理论上并未将请求权竞合的“构成论”与“效果论”分离,司法实务常从制度效果的选择权视角界定请求权竞合,使请求权竞合制度从五个方面进行突破,以至于突破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的限度,成为诸多请求权制度的“容器”。基于此,应当对请求权竞合的概念内涵进行重新界定。严格来说,相较于“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的表达更为科学。能够竞合的请求权,只能是原权救济权能意义上的请求权,不能是无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对具体责任承担方式的请求权。同时,须严格遵循“构成论”,将请求权竞合定义为一个生活事实导致一个损害后果,在特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时引发数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12-15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24-12-30

引用参考

周清林. 请求权竞合概念内涵的重新界定[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4(06):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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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请求权竞合概念内涵的重新界定
  • dc.contributor.author
  • 周清林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volume
  • 26
  • dc.identifier.page
  • 17-28
  • dc.date.issued
  • 2024-12-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构成论;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请求权竞合制度自身存在矛盾性,既在不断收缩,又在不断扩展。“请求权”的概念并不清晰,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在适用“请求权竞合”时,均不断扩展阵地,将指向责任承担方式的请求权纳入请求权竞合的范畴。实际上,这些请求权不能发生竞合,仅发生聚合。理论上并未将请求权竞合的“构成论”与“效果论”分离,司法实务常从制度效果的选择权视角界定请求权竞合,使请求权竞合制度从五个方面进行突破,以至于突破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的限度,成为诸多请求权制度的“容器”。基于此,应当对请求权竞合的概念内涵进行重新界定。严格来说,相较于“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的表达更为科学。能够竞合的请求权,只能是原权救济权能意义上的请求权,不能是无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对具体责任承担方式的请求权。同时,须严格遵循“构成论”,将请求权竞合定义为一个生活事实导致一个损害后果,在特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时引发数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18AFX015)
  • dc.identifier.CN
  • 50-1024/C
  • dc.identifier.issn
  • 1008-4355
  • dc.identifier.if
  •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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