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协同视野下AIGC服务提供者的内容审核义务

传播影响力
本库下载频次:
本库浏览频次:
CNKI下载频次:0

归属学者:

张惠彬

作者:

张惠彬 ;张秀璇

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服务存在输出虚假、有害信息,偏见性言论,侵权甚至违法内容的现象,亟须明确AIGC服务提供者的治理规范。AIGC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内容生产参与者,一方面,应当遵循公法中的安全义务,主动对内容生成进行审核,保证其制作内容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另一方面,在内容侵权的责任判断中,AIGC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属于直接侵权的责任主体。在公私法协同共治的视野下,对于AIGC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基于其对注意义务完成度的判断,明确AIGC服务提供者以内容审核义务为核心的注意义务边界,以此助力AIGC服务产业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实现健康安全的发展。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12-12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24-12-19

引用参考

张惠彬;张秀璇. 公私法协同视野下AIGC服务提供者的内容审核义务[J].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06):62-73.

全文附件授权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

  • dc.title
  • 公私法协同视野下AIGC服务提供者的内容审核义务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张惠彬;张秀璇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 dc.publisher
  •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volume
  • 26
  • dc.identifier.page
  • 62-73
  • dc.date.issued
  • 2024-12-12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AIGC;内容审核;技术中立;网络安全;注意义务;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服务存在输出虚假、有害信息,偏见性言论,侵权甚至违法内容的现象,亟须明确AIGC服务提供者的治理规范。AIGC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内容生产参与者,一方面,应当遵循公法中的安全义务,主动对内容生成进行审核,保证其制作内容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另一方面,在内容侵权的责任判断中,AIGC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属于直接侵权的责任主体。在公私法协同共治的视野下,对于AIGC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基于其对注意义务完成度的判断,明确AIGC服务提供者以内容审核义务为核心的注意义务边界,以此助力AIGC服务产业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实现健康安全的发展。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挑战与应对研究”(编号:KJZD-K202300304);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人工智能武器的战略考量与应用规则研究”(编号:22SKGH014);
  • dc.identifier.CN
  • 42-1596/C
  • dc.identifier.issn
  • 1009-3699
  • dc.identifier.if
  • 0.503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