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违法的行刑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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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梅传强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梅传强 ;徐智鹏

摘要:

数据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之一,以《数据安全法》为代表的行政法已经对数据违法行为给予足够关注,但是,刑法中关于数据犯罪的规范尚未及时更新。由此导致数据犯罪领域为追求处罚统一性,简单以行政违法性代替了刑事违法性。数据犯罪是纯粹的行政犯,数据违法行为的行刑界分需要结合纯粹行政犯的“质与量差异综合理论”来具体判断。在“质”上,要以数据犯罪的法益为核心,结合“法益关联性理论”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在“量”上,要以比例原则为标准来权衡“量”的多少,辅助判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同时,即使是已经纳入数据犯罪的范畴,“量的过于轻微”作为数据违法中行刑界分的重要因素,也应当作为不法层面的阻却事由。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7-30

学科:

刑法学

收录: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提交日期

2024-12-18

引用参考

梅传强;徐智鹏. 论数据违法的行刑界分[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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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数据违法的行刑界分
  • dc.contributor.author
  • 梅传强;徐智鹏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7
  • dc.identifier.volume
  • 38
  • dc.date.issued
  • 2024-07-3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数据犯罪;行政犯;行刑界分;质量差异综合理论;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数据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之一,以《数据安全法》为代表的行政法已经对数据违法行为给予足够关注,但是,刑法中关于数据犯罪的规范尚未及时更新。由此导致数据犯罪领域为追求处罚统一性,简单以行政违法性代替了刑事违法性。数据犯罪是纯粹的行政犯,数据违法行为的行刑界分需要结合纯粹行政犯的“质与量差异综合理论”来具体判断。在“质”上,要以数据犯罪的法益为核心,结合“法益关联性理论”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在“量”上,要以比例原则为标准来权衡“量”的多少,辅助判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同时,即使是已经纳入数据犯罪的范畴,“量的过于轻微”作为数据违法中行刑界分的重要因素,也应当作为不法层面的阻却事由。
  • dc.identifier.CN
  • 50-1205/T
  • dc.identifier.issn
  • 1674-8425
  • dc.identifier.if
  •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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