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安保责任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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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志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第1198条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并无本质区别,可类推适用第1198条第2款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进行类型划分,基于“相同事物相同对待,不同事物不同处理”的法理念,不同类型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因果关系判断上和责任承担的性质上并不相同。基于公平考量,法院应排除受害人只针对可能加害人提出的全部补偿请求,受害人损失应由物业服务人与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前者承担相应的损失,其余部分损失由后者予以补偿,而非适当补偿。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10-15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24-12-17

引用参考

赵志杰. 物业服务人安保责任解释论[J].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05):35-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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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物业服务人安保责任解释论
  • dc.contributor.author
  • 赵志杰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5
  • dc.identifier.volume
  • 37
  • dc.identifier.page
  • 35-40+73
  • dc.date.issued
  • 2024-10-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人;损害赔偿;补充责任;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第1198条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并无本质区别,可类推适用第1198条第2款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进行类型划分,基于“相同事物相同对待,不同事物不同处理”的法理念,不同类型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因果关系判断上和责任承担的性质上并不相同。基于公平考量,法院应排除受害人只针对可能加害人提出的全部补偿请求,受害人损失应由物业服务人与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前者承担相应的损失,其余部分损失由后者予以补偿,而非适当补偿。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中国民法典》中的方法论规范研究”(22XFX013);
  • dc.identifier.CN
  • 22-1312/C
  • dc.identifier.issn
  • 1009-1068
  • dc.identifier.if
  • 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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